英美国家慈善事业模式借鉴
发布: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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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可以说是我国的“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近年来我国的慈善界接连曝出“郭美美事件”、“尚德诈捐门”、“壹基金风波”等,这说明我国的慈善事业运行机制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英美国家的慈善事业发展历史较长,有着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分析其慈善事业的管理模式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启示作用。
英国慈善模式分析
作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的慈善事业有着悠久的历史。而英国的慈善模式不同于美国依靠民间力量的方式,其采用的政府和民间合作的发展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英国保守党执政期间,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让慈善组织提供一定的服务,与此同时,布莱尔政府积极推行公共部门改革,重新划分了政府部门、私营部门与慈善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由此,英国慈善组织的经费收支便主要由公共部门中的政府财政拨款和以合同购买服务的形式所支付的费用构成。
英国的政府在慈善事业运行中进行了一定的干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法规方面的干预。英国政府在对慈善事业的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周密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其政府具备了管理慈善事业的行政职能体系。在法律上,英国制定了《慈善用途法》、《托管人管理法》等专门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在行政职能部门发展上,英国设立了独立于英国教育部、文化部和内政部等政府机构外的英国慈善委员会。这一方面实现了英国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管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慈善组织相对独立的自治,宽松的等级监督为英国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运作环节。
二是政府与慈善组织合作较为融洽。英国政府在慈善事业的发展上进行了较大的财力投入,与之配套的是,政府建立了一套支持政府与慈善事业合作运行的行政支撑系统。
除此之外,政府还建立了第三方注册、监督体系,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引导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在制定有关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时,往往要征求慈善组织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考虑其可行性与操作性,保证其后期的顺利推行。这充分体现出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尊重,并以合作、共赢的态度与之共同发展。而在政府与慈善事业的合作发展中,政府与慈善机构所承担的任务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政府始终扮演着支持者角色,并起到引导和帮助的作用,而慈善组织则是积极的执行者角色,二者共同促进了英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美国慈善事业模式分析
美国的慈善事业由民间主导,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是民间捐赠踊跃。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在其作品《财富的福音》中写道,富有者不应将其财富留给家人,而应该尽可能的回馈给社会。他的这一理念得到大多数美国人的认同,2011年的全球捐赠指数调查显示,65%的美国人捐过款,而43%的美国人参与过志愿者活动,而且美国公众个体都有自己长期支持的一些非营利性组织,这使得其将慈善活动融入到了日常生活之中。
其次是美国的联合募捐发展较为成熟。联合募捐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捐赠方式,据统计,2004到2005年度,美国联合募捐的金额达46亿美元。其运作过程有相应的政策保障,其资助的组织为非营利性且由志愿者共同管理,而每个组织也有义务每年递交独立的审计报告。
美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成功首先是因为其制度的原因,社会职能与经济职能的分离催生出众多的慈善组织来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其次是美国大多数的慈善组织由民间发起,并以社区为组织发展,因而其能够较快地感知到基层社区民众的需求,这相对于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更高效且成本较低;再次,美国有着民主自治的文化传统以及宗教信仰,而宗教与传统文化糅合下产生的美国慈善文化也影响了众多的企业家与富人,尤其是“富罪文化”的发展成为基督徒的一种固有的价值观,这种文化软环境也促进了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美国的慈善管理整体上较为松散,其管理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注册管理模式较为松散。美国的慈善组织并非一定要注册才能成立,但如果要想获得免税资格,则必须进行备案,而当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想要得到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时,其便需要进行注册。尽管如此,美国慈善组织的注册过程也并不十分严格,其运营执照不需要向政府报批,而政府也不得以职权来干扰慈善组织的正常管理或干预其内部事务,这给予了慈善组织较大的独立空间。
二是政府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来刺激民间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美国的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其捐赠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10%,个人慈善捐助款的扣除额不得超过该捐赠人调整后所得的50%。这样的优惠税收政策刺激了法人、自然人积极进行慈善捐赠。
三是规范成熟的行业管理。20世纪后半期,美国就出现了行业协会组织和公益组织,这些组织的出现一方面能够研究慈善组织的发展走向,维护慈善组织的利益,另一方面其也能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加强组织之间的沟通合作。而美国政府则很少介入这些组织的内部管理,给予其较大的独立性,对其采取一种松散的管理态度。
四是美国对慈善组织已经建立起较为严密的监督和评估机构。美国不仅存在着大量的民间慈善组织,其还存在着大量的针对众多慈善组织而产生的民间监督机构,例如美国慈善事业商务局、信息局等,其主要就是对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监督,而且其监督评估报告得到了大多数民众的信任。美国民众往往参考这些评估报告来判断慈善组织运行的好坏,并以此来决定其捐赠方向。
我国慈善事业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实行的是政府主导下的协作模式,即慈善事业在权力上依赖于政府,在职能上与政府有着天然的互补性。政府目前将社会保障事业作为主要责任,这是强制力的法定事业;而慈善事业是属于民间自愿行为,主要处于协作地位,为社会提供相应的救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未来社会的发展需求。对行政权力控制路径的严重依赖大大影响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一是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是我国的慈善法律法规层次不高,且缺乏统一的标准,对于慈善事业的管理范围以及性质在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这就留下了许多法律空白,使之不能有效处理现实慈善事业中存在的问题。其次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我国对于慈善事业的立法明显存在重程序而轻实体的情况,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并未真正起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作用。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慈善事业也出现新的现象和问题,而国家并没有从立法层面上予以更新,原有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降低。最后是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慈善事业法律监督机制。当前中国频发的慈善恶性事件更加凸显了慈善监督的重要性,完善的监管机制是慈善事业获得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而自“郭美美事件”后,中国慈善事业的监督力度与公信力都受到社会各方拷问,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迫在眉睫。
二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社会捐赠意愿动力不足的问题。个人和企业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捐赠主体,但目前都表现出捐赠意愿不强的倾向。这主要表现为:人均捐款数额少,相比美国2010年人均捐款962.6美元,我国同年度人均捐款为62.7元人民币,而且我国大众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慈善习惯,其慈善行为更多表现为一种“即兴慈善”,并不具有持久性。而且由于我国在教育宣传上也并没有较强力度的慈善文化教育,因此整个社会的慈善氛围不浓,这也就使得人们并没有强烈的慈善意识。此外,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不高也削弱了人们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从早期的“郭美美炫富事件”到“中华慈善总会假发票事件”,从“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事件”到最近的“嫣然天使基金”遭质疑的风波,这都使得中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遭受质疑。而公信力的缺失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致命因素。企业捐赠不足一方面也是因为对慈善组织不信任,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并没有在税收等政策方面来激励企业进行捐赠。
三是我国慈善事业的“行政化”现象严重。我国早期的慈善事业发展与政府的主导密切相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政府与慈善事业分离、由民间组织来运行慈善事业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大部分慈善组织与政府部门进行了分离,但实质上其与政府仍然处于一种暧昧状态,具有半官方色彩。首先政府仍然干预慈善组织的人事任用,我国许多慈善组织的高层领导是由现任或卸任的政府官员来担当。其次还存在着政府劝捐的现象,许多政府会自己发起慈善活动,而一些企事业单位不得不捐款,造成一种“强制鼓励”现象。最后政府还经常干预慈善组织的善款分配使用情况。
四是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发展根本,而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问题令人堪忧,表现在运作不透明、治理结构不完善和缺乏实际独立的理事会也缺乏内部监督机制。
英美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是加快推动《慈善事业法》出台。法律是公民以及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和运行的准则,而慈善法律也能够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规范和指导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所面对的社会环境更加复杂,而原本的零散性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因而加快《慈善事业法》出台十分必要,这能够对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以及其活动做出系统性的规范和指导。我国的慈善模式使得其开展的慈善活动往往涉及到慈善组织自身、民众、政府等多方主体,关系较为复杂,而原本较为分散的法律法规存在效力不高的问题。虽然我国于2005年已经将《慈善事业法》纳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规划之中,在2012年透露其已经开始起草,但时至今日,我国仍然没有出台《慈善事业法》。在立法事务上,政府固然没有立法权,但根据我国政府与慈善事业密切相关的状况,政府有义务和责任来督促立法部门尽快出台《慈善事业法》。
二是在税收政策上鼓励企业进行捐赠。目前,政府虽然鼓励企业进行捐赠,但其并没有从税收等政策上大力鼓励捐赠企业,例如,目前企业捐赠物资还要加收增值税,这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法律上都缺乏合理性。从情理上来看,企业捐赠物资属于对社会奉献爱心的过程,而政府却还要对其征收额外的税钱,这显然会挫伤企业积极捐赠物资的热情;而从法律上来说,增值税是针对商品在市场流转中所产生的增值额而提出的,而捐助物资并未进入市场,也并未产生增值额,企业并未从中获利,因此也不应该对其征收增值税。相反,政府应该通过免除增值税或抵消其他税收的方式来鼓励企业进行捐赠,让企业从捐赠中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提高其捐赠的积极性。
三是重视现代慈善文化的建设。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存在着慈善文化,例如儒家的“仁爱”思想、墨家的“兼爱”理论、道家的“积德”以及佛家的“慈悲”等等,而现代慈善文化建设应该在传统慈善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国际慈善事业建设的先进理念,将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感以及人道主义精神加入到现代慈善文化之中,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文化体系。
在中国的传统慈善文化中,慈善是个体的满足行为,并非一种义务,也并没有将慈善行为转化为一种本能意识。因此,在我国进行现代慈善文化宣传,提高国民的责任感十分具有必要性。若公民没有责任感,社会慈善便无从谈起。而培养公民的责任感,首先要树立起公民的“责任公民”意识,慈善文化的建设应该让每一个公民都意识到自己并非只能影响自身的命运,其还与他人以及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要让每一个公民都意识到其对社会以及国家的价值与意义。其次是要营造社会慈善氛围,树立起广泛的社会慈善意识。例如,美国慈善捐款的85%都来自美国普通的家庭和公民,而我国也要创造出一种人人慈善与日常慈善的文化氛围,让普通人也都能够参与到慈善中来。
四是实现慈善组织的“去行政化”。随着社会的变化以及人们的呼吁,我国的慈善组织已经开始逐步走向独立,许多慈善组织已经脱离政府并获得独立的身份与地位。但正如上文所说,虽然众多慈善组织从政府单位脱离,其与政府仍然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因而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慈善组织的“去行政化”。
目前来看,我国慈善组织的运行在各个方面还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而慈善组织要想在获得政府支持的情况下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可以通过搭建慈善地区行业协会入手,将其作为政府和慈善组织之间的沟通桥梁,这样慈善组织既能够通过行业协会来整合政府资源,获得其支持,也能较大程度上自主管理和运行慈善组织 ,而政府也可以通过这一行业协会来对慈善组织进行宏观的指导,减少其直接干预的可能性。
五是要完善慈善事业的监督机制。我国众多的慈善恶性事件的发生,无疑表明我国慈善监督机制缺乏,完善慈善机构的监督机制也是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必要手段。
建设慈善事业的监督机制,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主要可以从政府、媒体以及民间力量三方进行建设。首先政府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要对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和常规性监控,保障各项慈善项目的有效开展。其次是引导媒体对慈善事业进行监督,当慈善事业回归民间,其就成为全民事业,获取全民关注是十分必要的,而通过媒体能够引导大众对慈善事业进行关注,尤其是近几年微博等自媒体的发展极为迅速,吸引了众多社会公众参与,因而慈善事业也可以通过媒体关注进而获得公众关注,在这一过程中,要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一方面其能够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进行监督,另一方面通过媒体的这种监督也能让公众更加了解慈善事业,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最后要建立一定的民间评估机制,这是对慈善事业最为重要的监督手段之一,也是彰显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方式。民间评估机构应有专业机构来充当,这样其评估才具有权威性,而且还需要完善评估标准,这才能够保证评估报告更加透明和完善。此外,公正、公平、透明的评估结果应该进行媒体公开发布,这既能够起到指导民众和企业慈善行为的作用,也能够使得有价值的慈善组织获得政府的支持,促进慈善事业的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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