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尖不商”竟成“无奸不商” 古代奸商是怎样“炼”成的
发布:2016-08-0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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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奸不商”与“无尖不商”
提起商人,大家第一感觉就是“无奸不商”或“无商不奸”,更何况在今天这个屡屡跌破道德诚信底线的社会,更加深了我们这一印象。
实际上,中国古代最初并没有“无奸不商”这一提法,相反是“无尖不商”,指的是旧时老百姓买米以“升斗”作量器(故有“升斗小民”之说),卖家在量米时会以一把红木戒尺之类的工具削平升斗内隆起的米,以保证分量充足。银货两讫成交之后,商家会另外盛点米加在升斗上,如是已抹平的米表面便会鼓成一撮“尖头”,尽量让利。量好米再加点添点,已成习俗,即但凡做生意,总给客人一点“添头”,这是老派生意人的一种生意噱头,这一小撮“添头”,很让客人受用,故有“无尖不商”之说。“无尖不商”还体现在去布庄扯布,“足尺放三”、“加三放尺”;拷油、拷酒都有点“添头”。这就像在安阳,吃扁粉菜免费喝豆浆是一个道理。
只是后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商人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尽管中国古代历来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像汉朝后来一些商人锦衣玉食,甚至和当朝官员一起玩耍、做朋友,原来“士农工商”的四民等级也受到了冲击,商人的实际地位在上升,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官方“重农抑商”禁止商业发展与民间“崇尚财富”的观念相背离的局面。于是早期的“无尖不商”也就逐渐演变成了“无奸不商”,意思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奸诈就不能做商人。我到现在还是相信,古代绝大多数商人是有道德的,虽然有少数无良之人在污染商业环境!
▶古代政府如何处理奸商
那么,古代商人都是怎么搞假冒伪劣、缺斤短两、不讲诚信的勾当的呢?政府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譬如《太平广记》辑录有隋唐五代书籍《启颜录》中一篇《酒肆》云:“隋时,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说是几个人在酒店喝到假冒伪劣酒,便一起逗趣说酒里掺水的事。
唐朝有卖假酒的酒坊,其他各朝各代有没有制假造假的现象呢?当然有,五代有卖假药的药铺,北宋还有专门批发假货的集贸市场。对此种现象,我想借用史景迁(作为研究中国史的资深西方友人)在《大汗之国》中的观点:“中国人是相当擅长模仿的!……他们的模仿惟妙惟肖,甚至可以以假乱真……”所以我们可以用一个时髦的词汇“山寨”来形容!
▶古代如何对待“山寨”行为
那么对于这种“山寨”行为,政府有什么反应呢?我们举几个朝代来讲。
唐朝时,颁布过《关市令》,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说的是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量布用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到宋元明清时,这项制度更加细化。比如宋朝,每月都将抽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频繁到每月三次),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
对于商贩缺斤短两的现象,唐代时是严禁的,《关市令》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还比如布匹,如果整绢长度不满40尺,或者宽度不满5尺,严重的话卖布商人是会挨板子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更为先进的是,古代还有退货的法令。李开周先生著文说:“唐朝颁布过有条件退货法令。《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货,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另外,对贩卖假药劣药的现象,古代也有比较先进的法律条款加以管理。比如北宋王安石为相时,颁布了《市易法》,其中规定药品专卖,也就是说由政府控制药品的贸易,药品的经营是国家的专利,当时是不允许任何人私自制作和经营任何药品的。而且,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虽然古代的法律称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值得后人借鉴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