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文化:近代与国际接轨 解放后遭沉重打击

发布: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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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文化的现实思考


下面讲中国慈善文化的现实思考,这个可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站在历史的高度审视,是一种最典型的官办慈善事业,我研究过红十字会。红十字会本来是民办的,在国民政府的时候也想把红十字会收回官办,但是没有成功,红十字会跟别的不一样,国家的元首也只能做他的名誉会长。现在我们的格局是最典型的官办慈善,也有人认为这是最有中国特色的,这话也不错。历史表明,只要政府有能力,就会一直主导慈善。无能为力的时候,才会让民间去主导。民国时期就是这样。但民国的历史也表明,民办慈善要比官办慈善好,那时政府与民间互动,还进行了慈善的法制建设,这就给我们留下了历史对照和现实思考的空间。


我们对照历史,思考现实,在办理慈善这个问题上,主要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政府应该作什么;第二,政府不应该作什么。换言之,中国当代慈善应当如可发展,政府在这之中起什么作用,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一)中国当代慈善应当如何发展?


中国当代慈善是一种官办慈善。对这种官办慈善如何评价?我觉得官办如果因为社会需要它,它就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否则就会成为障碍。从我国慈善事业一度断层40年,突然要恢复办理,没有最有权威的官方重视和扶持怎么能行?故这个时候由官方来办,我认为是合理的、适宜的。但由官方办理多久才是恰当的?5年?10年?15年?这个问题不好说,关键要看民间办的条件是否成熟。这个条件包括:1、政府支持,2、社会氛围,3、善款来源,4、慈善家人物,5、政策法制环境,6、社会监管机制。有了这6个方的条件就可以了。但是这6个方面的条件,到今天来说也不是完全具备。例如政策法制环境和社会监管机制。怪谁呢?当然要怪政府!你又不退出,又不创造条件,所以慈善还是不得不由你官方来办。


我们看看今天这6个条件是否都已经具备了,朋友们,还不具备。比方说政策法制环境和社会监管机制就没有。这个怪谁?都应该怪政府,主管慈善又不能创造条件,重要的是创造这个条件才能退出,所以还不得不由官方来办。如今我们说官办慈善已经有15年了,一个学走路的孩子也已有15岁了,如果还不让这个孩子独立行走,这个孩子也许就不会独立行走了,这就不好了。所谓不好,还会带来大量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公信力的问题。你是官办,就有一个人家对你相不相信的问题。你手上本来就掌握着纳税人的钱,应该解决纳税人的苦难。而如今你又来收纳税人的捐款,捐款人心理上就有一层障碍,甚至怀疑你是否将捐款用到了实处。所以我国现有捐款的水平很低,不是无缘无故。这与我国的官办慈善体制模式有关。因此我觉得官办慈善应当逐渐淡出。(有人要拿汶川地震捐款的数字来坚持官办慈善是不对的。汶川地震捐款总额达554.58亿元人民币,实际收到总额549.00亿元,已经投入使用548.62亿元。这不是官办慈善公信力的表现,而是民族精神的表现,当然也有政府和单位部门引导劝捐的作用。民族精神这种现象在历史上早已有之,并不是今天才有。例如丁戊奇荒,捐款的数目都很大。)在抗战的时候是人人慈善、人人捐款,因为是保国保家。我要特别说一句,不是拿了钱就是慈善,无钱出力也是慈善,以后要把义工也要纳入慈善,因为你捐赠的是钱、我捐赠的是力,我现在慈善的演讲我认为也是一种慈善,社会需要这样才行,不能仅仅只把慈善理解为捐钱。


政府总的来说要合理定位,要大力加强社会建没,放手和培育第三域的发展土壤和空间,让NGO和NPO能够有所作为(NGO就是非官方组织,NPO就是非营利组织),政府提供良好的、均等的公共服务就行了。社会的事让社会管,企业的事让企业管,政府只管自己该管的事(政府主要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不必什么都管。政府行使公共权利,社会和市场要有各自行使自治和自主权利的空间),什么都去管,那是费力不讨好的事!


(二)那么当代中国慈善应当如何发展?


我认为发展的路向应当是民营化(非政府化)、法制化、系统化、专业化、普及化。


所谓民营化,就是坚持依靠民间力量独立自主办慈善。不能以政府权责渗入和干预。当然,实现慈善事业的民营化并非要完全排除政府的影响,而是需要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政策对慈善事业进行引导和规范,进而推动其健康发展。


所谓法制化。就是将慈善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六部,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慈善法至今尚未出台。2005年11月,由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华慈善大会”明确提出,要在5年之内,对慈善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初步形成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基本建立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据了解,慈善法第一稿2005年就已经完成,2006年,慈善事业促进法草案出台并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准备于200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不料,草案在内部引发争议,几易其稿,有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识。比较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慈善的内涵和外延;一个是政府到底如何管理慈善。慈善到底是民间的事业,还是政府也可参与其中的公共事业,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实际问题,因为慈善是有资源的、有资产的、有利益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慈善事业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四大支柱中一个支柱。四大支柱中,如果说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个板块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那么慈善的力量和责任则主要来自民间社会。这是慈善立法不能忽略的重要背景。而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等基本社会保障法律未出台之前,慈善法不可能先行出台。


所谓系统化,就是各慈善组织之间要加强联系和交流,使全国的慈善组织融为一体,声气相通。这要求各组织在独立自主开展各自活动的同时,更注重信息、经验、善款物的交流及业务协作,使全国范围内善款的募集与流向有序化,提高善款的使用效率。这样,慈善事业的功能将得到充分发挥,既提高募捐、救济等工作的效率,又避免重复募捐及救济工作的疏漏现象。


所谓专业化,就是从事慈善事业人要懂专业。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既需要临时志愿工作者,更需要众多接受过专业化知识训练的社工参与。这是稳定慈善工作队伍,提高慈善工作者素质、提高慈善工作效率的客观要求。慈善机构属于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慈善功用,需要慈善事业内部工作的专业化,如有专门的指导机构、劝募宣传机构和实施救助的机构等。指导机构能迅速获得内外信息并依之快捷地做出正确的协调、指导,全面调节慈善资金的流向、流量,并收集反馈的信息。劝募宣传机构负责慈善资金的吸收,并评估计一定时期内各募集领域的适合募集量,防止过度募集和募集不足。实施救助机构专门负责将善款、物资及医疗服务迅速、及时地送给受救助的对象。


所谓普及化,就是要使社会人人都有慈善理念,都参与慈善活动,都实施慈善救助。我国目前慈善事业参与度还远远没达到普及化地步,对慈善事业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人亦尚在。但随着慈善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慈善活动的日益经常化,慈善宣传的日益加强,慈善必然会走进千家万户,成为所有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普及化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向与最终目标。


(三)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运行中起什么作用,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


政府首先要从“官办”的位置上退下来,将自己摆在“官助”的位置。“民办”与“官助”,才是我国当代慈善发展的合理定位。这与政府主导社会保障、慈善是社会保障的补充、是政府那一部分职能的延伸并不矛盾。站在政府社会保障的角度,慈善是帮助政府;而站在慈善的角度,政府是支持帮助慈善的发展。帮助了慈善的发展,当然最终还是帮助了政府。


(四)那么政府具体做什么?如何“官助”慈善?


第一是培养国民的慈善意识,营造社会慈善氛围。要努力宣扬中国传统慈善文化是中国文化宝贵的文化资源之一,也是世界文明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代社会,虽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文明也在不断进步,但是弱势群体和各种社会问题依然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仍然需要大量的亲情、伦理、道德、慈善理念的教育;仍然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对需要关心的群体付出从物质到精神的帮助;仍然需要更多的民间力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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