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家族企业控制权争夺及其对策

发布:2016-09-2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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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宇:谢谢主办方,我刚刚去隔壁看了一下,我们这个地方人数远远高于隔壁的,所以这个课题要讲的更好一点,刚才陈兄也讲了,这个命题去拍电视的话拍200集可能没有问题,今天给我25分钟我就讲核心的两点,一点是针对国内注册的企业,一点是针对海外注册,然后延伸控制到国内实体的企业,家族企业在控制权争夺当中的一些实务问题。


  这个不讲了,各位专家领导都讲过了,各位跳过,重点先讲一下争夺的含义,我的理解争夺就是一种变化,或者说寻求变化,你争我夺,夺岛最近很热,我们既没这个能力,也没精力去参加,我们家族争夺律师企业家肯定会碰到,你争我夺就是一种变法,所谓控制权的争夺就是有变化,如果没有变化,那是管理学的概念,把这个企业怎么做好,这不是法律问题。我们就变化来进行讨论。


  我把家族争夺的简单划分为两类,一种是有股份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对家族控制权的争夺,第二种是对企业有股份的非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控制权的争夺,这个很多,而且往往是联合家族内的内部成员,联合那些有小股份的家族成员,刚才陈兄讲的溏心风暴,这个暴雨之争就是这样引出来的,就是我所说的第二种情况。家族企业控制权争夺实际上是股份的争夺,那么刚才朱老师也讲了,现在企业往往采用的是公司制,公司法第37条讲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99条讲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因此家族企业的控制权的争夺实际上是股份的争夺,那么这里有一个中国特色的问题,中国有好多问题很有特色,实际上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没什么作用,这个跟我们家族企业的争夺当中也会产生这些问题,你控制了股份,控制了股份你就控制了这个家族企业,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家族企业的争夺就变成钱多钱少的争夺,只要把股份买过来,跟我们律师就没什么关系了,现实生活肯定不是这样的。第二部分着重讲一下国内注册登记的家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控制权争夺,在这里面我着重讲一点,公章和营业执照的问题,这里也是中国特色的问题。


  股份控股了一定能实际控制住公司吗?这里我提出一个命题,显然肯定是不一定的,我刚才也讲了,最高权力机构在中国是没什么作用,或者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理论上是对的,公司是按照股份投票的,公司法也有相关规定,这里不再重复,控制了股东大会50%以上,或者66.6%以上就可以开董事会,改选法定代表人,但现实没有这么简单,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没这么简单,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国内工商局的法律地位,我国工商登记跟其他国家不太一样,这里我简要介绍一下,第二部分要讲到海外企业控股的问题,把英美的国家制度稍微介绍一下,英美国家没有工商局的概念,公司资料登记基本信息在政府机构,其他变更信息在秘书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有些国家涉及董事,有些国家不涉及,非常简单,变更信息包括最最重要的是股权变更资料,或者叫股东名册,在英美法国家下是在秘书公司的,无论政府机构、秘书公司完全是形式审查,我国的工商局是一个混合体,形式审查加实质审查,我一直没搞清楚到底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你要办理工商局说我要审一审,哪里有这么快的,要林我们过两天再来,我们要全面审查,如果我过两天我发火了,我说你还不给我办下来我来告你了,他说小林这个是形式审查你不能告我的,告赢了也没有行政赔偿的,因为是形式审查,这个我们最近网上比较热的一个问题,一则新闻我看到了,有一个人到甘肃省工商局去抢一个公文,打伤了法规处的处长,那么实际上他就是一个从法律人的角度去看就是形式审查跟实质审查的问题,实质上他已经控股了,但是形式上他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他原来的工商人又来办变更,能不能给他办,这就关系到到底是形式审查,如果形式审查完全应该给他办,那么如果实质审查可以停一停,后面抢公文打伤法规处长就出来了。


  铺垫了这么多,我们就要讲到了家族企业的争夺战就开始了,变更当中就出现问题了,那么公章跟营业执照的问题,为什么这个问题在家族企业当中比较普遍呢?因为前面几位专家也讲了,家族企业它往往是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包括行政人员是不独立的,老板的公章、营业执照甚至拿着跑的,很多大的公司,家族企业盖章一定要老板盖,章就锁在保险箱里,营业执照也是让最贴心的办公室主任保管好,附属于个人不独立于公司的,工商登记中的公司的股东变更,就法定代表人变更在实践当中是非常重要的,法院、银行、公安局都是非常看重的,工商登记上是谁,法院就认为是谁,至少是其他法院,公安局如果有纠纷了要报案了,公安局说我们只认营业执照的,对不起,我们不能插手进去纠纷。接下来就是延伸一个问题,通过股权收购或变更,公司的股份控股权已经获得,但是没有经过工商登记,尤其是新的法定代表人,我这里讲了,股份已经够了,55或者66.6,但是新的股东大会也开了,但是新的法定代表人新的工商执照没有取得,真正的控制权很难产生,因为他不能到那个公司去,因为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老的,他去了以后可能会被打,打了以后他报警,报警了以后公安局肯定看执照,新的一方就要去工商变更了,死循环,刚才有个同事讲的很好,新的一方就要工商变更,工商变更需要公章和营业执照,旧的一方就不拿出来,那么新的一方有办法,律师就给他想办法,登报遗失,我这里讲一下,公章遗失报社是这样规定的,工商遗失凭营业执照元件,营业执照遗失凭介绍信加公章,公章、营业执照均遗失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局的档案司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但是这样的话就乱了,因为每个公司都可以被公章营业执照登报遗失的,因为像第三点就是我如果说公章营业执照原件均遗失话,是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局档案司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这个很容易搞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打官司会留在法院,如果年检会留在工商局,从理论上讲,中石化的公章营业执照没有丢失,我到人民日报给他登一版,说公章、营业执照遗失都有可能产生的,现实当中会产生这个问题的,那么就麻烦了,你告报社,中石化过两天告报社了,你怎么给我登出来了,报社说对不起,下面有一行小字的,格式合同免责我们对刊登的内容不再负责,胡乱的登报被工商局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登报以后新的一方去工商局办理,那么旧的一方也要请律师,不能束手就擒,旧的一方就给他出了一个主意,我们这方公章营业执照没有遗失,还在我方手上,有争议的,你们这次提交虚假材料欺骗工商局,要求按照公司法199条处罚,这里还有一个私刻公章的问题,今天时间来不及,以后有机会探讨,私刻公章,这个也是一个实践当中争议很大的问题,私刻公章涉及到三个层次的法规,一个是省一级政府往往有一个地方性规章,还有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一个刑法,四个公章是按照后果论的,什么叫后果论,各地有不同的说法。那么由此工商局就暂停变更,新的一方就到法院起诉,公司的证照返还纠纷,2011年版的最高院案由252条小项,接着一审二审,哪个人再上诉一下,等他全部弄好已经三年以后了,新的一方赢得了诉讼,强制执行,拿到了公章营业执照办理了新的工商登记,获得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这个事情难,不管怎么样还是办好了,新的法定代表人,新的营业执照就办好了,那么新的营业执照办好了能控制住公司吗?旧的一方不退出怎么办?理由还是再审,那么甚至我还还要信访,我还要上访去了,不能强行进入了,报警,公安局这下应该管了,我有新的营业执照就该管了,工商局又说对不起,你们这个是家族纠纷,清官难断家务事,我先走了,那么又产生一个问题,又要问律师了,问律师怎么看,有没有接管诉讼,国外是有的,我们国家没有接管诉讼,只有腾退房屋,没有腾退企业的,没有说责令他从董事长办公室腾退出去,这种案由我想立案厅也不会给你立案,最后找了一大圈,最后可能还是采用一个暴力手段,叫50个保安把他扔出去,这个没办法,法律不一样,就国内的公司总算夺回来了,还好出一口气。


  我们还要讲一下海外公司争夺的问题,海外公司我只讲一点,这个也比较大,在海外上市或者海外控股的家族企业控制权的争夺仅涉及英国法中的国家上市或控股。公司框架我想花个1分钟时间讲一下,这个公司框架是海外上市的,实体在国内的比较流行的框架,这个也是04、05年公司法的一些专家学者想出来的,大家可以看一下,核心家族成员在最上面,首先有个营业公司,注册在海外,核心家族成员是50以上,非核心家族成员及管理层是50以下,首先注册一个营业公司,那么营业公司在儿子公司里又占50%以上,风投、基金占20%左右,30%公开发售,有可能是小股东,有可能没有发售,有可能是内部发售,不一定是上市的,那么这样组成了一个儿子公司,儿子公司也注册在海外,100%控股一个孙子公司,也是在海外,一般是在英国法下的领地,像比较典型就是伊索维尔金群岛,那么孙子公司控股,100%控股国内,这个制度框架有三个好处,一个是海外上市,国内公司由内资转为外资,税收优惠,同时有一个协议控制,协议控制可以规避一些市场准入的问题,像网络公司市场准入的问题,在04、05年是比较流行的,那么现在想返回来可能政策上也不太允许,这个我没具体研究过,有好多04、05年走出去的公司是这样的,搞成这样的,那么这个公司这种模式大家再看一下,这个模式实际上是很理想的,核心家族成员控制了爷爷公司,只有50,也就控制了儿子公司,控制了儿子公司也就控制了孙子公司,控制了孙子公司又控制了国内公司,核心家族成员既获得了控制权,又让管理层风投获得了股份,甚至上市,这个公司太完美了,而且其他人要争夺这个家族公司是非常困难的,在这个制度之下你只有解散爷爷公司,在公司之下你要争夺这个控制权只有解散爷爷公司,因为英美法是2/3是很少,投票权一般过半数基本上都可以过,极个别情况下是需要2/3的,2/3我没研究过,可能是德国公司法引过来的,英美法50以上就可以过了,绝大多数是这样的。要控制这个就是要把爷爷公司解散,爷爷公司要解散是按照公司法来解散,这个是非常困难的,无论是英国法还是中国的国内法,刚才朱老师讲揭开公司面纱,我的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可能是对债权人对外部的,这是内部的,内部国内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内部规定只有183条。


  国内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内部的规定我的理解只有183条,这个我觉得非常单薄,两个人离婚有婚姻法一部法,一个公司搞不好只有一条好解散了,非常不合理。还有一个类似的75条回购条款,这里时间关系不展开,不再一一阐述,这两条非常单薄,最高院也只公布了一个案例,是50对50的,50对50的两个股东闹矛盾了他说可以解散,这个案例不公布也应该可以想到,如果是2/3或者90对10的能不能解散,这种案子比较少,我也在搜集。这个制度就完美了,但是英国法是像水一样,无孔不入的,法无定法,英国法当中有一个Quasi-Partnership制度,这个制度稍微讲一下,大家要引起重视,尤其搞企业的,搞家族企业的要防止别人放冷枪,搞偷袭。


  Quasi-Partnership翻译就是类似合伙,讲的通俗一点虽然你是公司制成立的,但是股东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必须按照合伙的法律原则来处理,这个在中国国内法当中没有这个制度,中国是合伙制的企业跟公司制企业是非常明确的。那么在英国法的判例当中一般只有小公司才会被视为类似合伙,但是英国法中也出现了股份公司甚至上市公司被认定为类似合伙的案例,那么何种公司法下注册的公司制企业会被认定为类似合伙企业,为什么我要讲这个?我先把条件讲完,重要意义我在后面讲。


  主要条件两条,一条是成立时的互信,这个具体是很难把握,因为公司制下股东在成立时也肯定是认识的,不认识的人可能比较难成立在一起,就像我们代理民间借贷案子,一般都是认识的才借钱,好兄弟才担保,最后发现被坑了,所以说这点很难把握,第二点就是共同决策共同管理,我们反思的焦点主要是在共同决策共同管理,相对好把握,大家协商说了算。这里有一个问题,一旦被认定为类似合伙的好处和坏处,想变革的一方就是好处,想维持控制权的一方就是坏处,类似合伙归类合伙,是用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要解散的理由往往比公司制下要解散公司的理由多了,这个跟我们是一样的,合伙是信任关系,公司是契约关系,如合伙人目的已不存在,互信消失不能法侵害,合伙人死亡等等,尤其这一条,合伙人死亡,合伙人死亡这条理由在富二代接班的案件中会大量出现,爹死了,我们原来是公司制的,但是我们根据英国法我们是合伙制的,继承没用的,我们要解散,爷爷公司解散以后,爷爷公司的股份直接转为儿子公司的股份,核心家族成员在儿子公司就不控股了,50乘以50等于25,基金公司那个时候有20,加上管理层可能有25,那么就45,再收购一点公众股,就超过50了,就控制了儿子公司,控制了儿子公司就控制了孙子公司,按照我前面第一章讲的,公章营业执照这么一折腾,那么就夺回了国内公司的控制权,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就被人夺去了,尤其是核心成员家族死亡,我刚才讲了27,核心家族成员死亡富二代会面对Quasi-Partnership的解散诉讼,这个诉讼虽然在海外,但是他最后的落脚点会落脚在国内,如何预防和反击Quasi-Partnership的诉讼,这个应该是由英国法的律师讲比较好,因为现实中我们也代理了几个案子,现实中也出现了,下面我们可以一起研究,但是就是给企业家提个醒,就是有这么一些制度,不要高枕无忧。我的两点体会,第一点用好秘书公司,那么这个秘书公司是可以更换的,不要听信国内的代理商说秘书公司更换要前一个秘书公司同意,完全是为了经济利益,秘书公司是可以更换的,符合一定条件。最后一个是用好法庭的禁止令,英国法院下的禁止令虽然只能针对英国的公司做出判决,但是他对一些董事禁止变更了,所以他拿过来的变更协议就是无效的,再把公章、营业执照扯个一两年等海外赢了就翻过来了,这个禁止令还是有用的,海外的禁止令不是直接拿到中国法院来申请执行,而是拿到中国的政府机关跟他们扯,因为政府机关现在普遍怕承担责任,一旦停下来可以赢得反击的机会。最后是联系是,代表杭州分所邀请大家到杭州去做客,我觉得公司丢了不可怕,最可怕是人在天堂里钱还在银行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林律师极具专业和实务而有风趣幽默的演讲,接下来有请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分所建防部副主任邹志强律师进行点评,周律师是上海交大的工学学士,华东政府学院的法学硕士,在就读于中欧工商管理学院。


 


邹志强:高级合伙人大成上海分所

  邹志强:无论你愿意或不愿意,也不管你了解或者不了解,家族企业控制权的纠纷这样的诉讼就实实在在的在那里了,所以说林宇律师刚才精彩的演讲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对于国内公司和海外的离岸公司这样典型家族企业的架构,在发生控制权纠纷的时候所面临的问题、风险和困难是有不同的,是需要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的。也许各位对国内工商局在办理行政权力审批,或者说承担行政义务的时候,刚才林宇律师提到,他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和责任,那么他是内外有别的这样一种双重标准,大家都是深有体会的,对公司控制权的诉讼他费时费力还费钱,反复的拉距我相信大家也时有耳闻,我这边补充我自己承办的一个案例。


  从05年开始到现在已经7年了,双方发动了一系列的诉讼,从上海法院的各级法院一审、二审、三审,判定结果已经出来了,现在对方又到最高院申请再审了,这个事还没完,我相信所需要的工商局的变更手续还没结束。但是近几年以来离岸公司具有保密性非常强,便于融资,便于税务筹划,甚至便于与国际接轨等等这方面的优势,得到了很多实务界,不管是民营企业甚至国有企业各方面的推崇,认为他是一种完美的制度,那么刚才林宇律师的演讲,轻轻的揭开了面纱的一角,这样Quasi-Partnership的制度其实是这个离岸公司潜在的重大的隐患,所以林宇律师通过刚才短短20几分钟的演讲,把大家带入了一个新的困惑,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没有一种完美的制度可以让我们高枕无忧,那么我们作为法律实务界还是企业经营界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我的看法是,其实所有的法律都是滞后的,都不是万能的,但是在你这样一个困境前面,如果你没有像林宇律师这样具有国际视野,具有跨境的实务经验的这样的优秀的律师肯定是万万不能的。另外我的看法是对于与其在发生这样问题时,通过境内境外的诉讼,这样费时费力的亡羊补牢,有时已经为时已晚,没完没了,也许我们应该通过顶层设计来设立相应的防火墙,让我们家族企业的财富能够得到持续,像刚才朱教授讲到的一样,家族财富的增加有利于平衡我们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的总量的,是对我们国家的宪政对我们大家明天的扶植都是能做出贡献的,在这里我跟大家简单分享一下我亲身看到的防火墙的故事。


  有一位身价不菲的富二代,他为了防范婚姻关系产生的家族企业的纠纷或者不稳定,他是不与女方登记结婚的,他只是给女方付生活费,如果她生小孩的话给她一笔高额的奖励费,到现在为止已经生了三个孩子了,她现在这种做法用心良苦,但是他只能解决他婚姻产生带来的纠纷,他不能解决他的子女传承的问题,而且在中国当今的社会这样的方式也是很难进行复制的,还好我认为值得庆幸的是,我们现在大量的民营家族企业是在创富一代向创富二代逐渐交接班的过程当中,还有时间,这个企业还掌控在创富一代的手里,还有时间和机会进行顶层的设计,来建立相应的防火墙制度,究竟应该如何通过顶层设计来建立这个防火墙?这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请让我们林宇律师下回分解,在此我再次感谢林宇律师的精彩演讲,也感谢大家的热心参与,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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