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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从戴安娜王妃立遗嘱看财富传承的法律智慧
发布:2016-09-2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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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记得威廉王子和凯特王妃的世纪婚礼,威廉王子说他的母亲、已经去世的戴安娜王妃并没有错过。因为凯特王妃带的戒指正是戴安娜王妃送的礼物,她通过财富传承的方式送给自己的儿媳妇。因此财富传承也是一种爱的传承。
中国私人财富的法律风险体系
在讲财富传承的法律智慧之前,我们首先要对私人财富管理的法律风险体系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在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风险体系中,首当其冲是婚姻风险,婚姻风险包括自身婚姻风险,也包括其子女婚姻风险。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风险,一旦婚姻出现问题,财富可能出现缩水一半的风险。
财富传承方面的法律风险也是值得我们尤为重视的,比如财富是否能安全传承,传承安排是否能使得家族财富得到很好的保障。另外,还有债务风险、刑事的风险、财产混同的风险,重大疾病的风险,意外的风险,包括养老的问题,税务风险、政策风险、资金代持的风险等等,私人财富的风险体系是一个非常庞大的风险体系。
了解客户风险体系之后,我们就可以针对其风险点做财富规划与安排。一般情况下,私人财富风险管理方面运用的工具包括法律协议架构的设计、法律规则的运用、家族信托、慈善基金会、人寿保险等金融工具。还包括移民身份的安排,全球资产配置、境内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置、以及税务的筹划等常见的防范风险的方式。
人寿保险和财富传承的结合
以往与客户谈财富传承的话题有些客户还不能接受,认为太早。但戴安娜王妃在30多岁的时候,就立了数份遗嘱,并做了财富传承的安排。但近年来,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的意识普遍越来越强,中国已经进入了财富管理与财富传承的好时机。有些客户认为,财富传承就是财产继承,立一个公证遗嘱就行了,人寿保险可能没有什么用。有些独生子女的家长也会认为,遗产都是孩子一个人的,也不需要做财富传承方面的安排。但是,当父母过世之后,价值千万的房产就一定属于独生子女么?
我们来看一个我们亲自处理的案件,袁小帅是袁帅和夫人的独生子,在父母过世之后,袁小帅能否全部继承父母的房产?首先我们要了解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发生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我们在袁小帅处得到的信息是父亲先去世,母亲后去世。父亲去世,袁小帅的祖父母均已去世。母亲去世时,袁小帅的外祖父已经去世,外祖母还在世,外祖母共育有三个女儿,大姨、二姨和袁小帅的妈妈。最后经过律师的计算,袁小帅可以得到房产四分之三的份额,大姨、二姨各得八分之一份额。
如果事情到这里结束也还好,但是袁小帅的家庭中又有新的情况,因为袁小帅的二姨已经处于长期与家庭处于失联的状态,根本联系不上。因此本来是袁小帅父母以为留给独生子的千万财产,现在的继承之路却是遥遥无期。
有人看了我们的案例可能会说,你的案件是特殊情况,我的家庭结构没有那么复杂,那我们来看一下即使是最简单的家庭结构,如果没有事先做好传承安排会怎么样?
赵总夫妇只有一个独生女儿,没有做任何传承的安排,在赵总夫妇去世之前他们的父母也都去世了。其女儿在办理遗产继承的时候要走哪些程序呢?首先要证明它是唯一一个合法继承人,其他的合法继承人是不存在的,因此她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赵总夫妇去世的死亡证明,和赵总夫妇的父母去世的死亡证明。那么问题来了,独生子女证明、祖父母的户口注销证明都在律师的帮助下找到了,但是她外祖父母一直是在外地生活,户籍证明找不到,以前住过的村子早就搬迁了,她根本就找不到任何的证据和资料。因此想通过公证手续继承财产是非常难的,因为公证处要求很严格,需要审核很多材料。同时,因为她是唯一的继承人,在没有被告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起诉继承财产的途径也是走不通。这是一个最简单的家庭结构,同样陷入了传承困境。
还有很多人在财富的传承中非常信赖公证遗嘱,认为有了公证遗嘱就有了尚方宝剑,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李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很成功的男人,事业做得风生水起,也很有女人缘。二十几岁时与自己的妻子白手起家,通过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后李总又取了年轻貌美的现任太太。前妻与现任太太分别为李总生了一双儿女。因为李总还是有一定财富传承意识的,因此在生前就已经对各个子女都做了安排,包括长子长女。但人往往会偏爱一个孩子,李总就非常偏爱自己的小儿子,所以特地留出1000万的现金给小儿子,并且做了公证遗嘱。
在李总去世之后,他现任老婆就拿着这张公证遗嘱去银行,让银行直接把1000万转到小李的账户上。但是银行的答复是:仅凭公证遗嘱不能转账,要么有法院判决文书,要么有继承权公证书。
这就涉及到继承上绕不过的问题——继承权公证。就是所有继承人都要在同一个时间、同一个地点,在公证员面前认可遗产的分配方式。因为李总的长子在澳大利亚工作,长女在香港经营自己的公司,其小女儿也在国外读书。国内只有现任妻子和小儿子,其他的继承人都在国外。现任老婆就开始联系李总的各个子女,但是李总的长子长女并不同意这份遗嘱,没有办法做继承权公证。因此这个案子就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而三个子女均在域外,还会涉及到涉外送达。因为长子长女不配合提供域外地址,无法送达导致这个案子也是非常不好处理的,因此,公证遗嘱也并不一定是财富传承的利器,尤其是在家庭结构比较特殊和复杂的情况下,公证遗嘱很难达到财富继承的预期。
上面我们讲到是传统的财富传承方式,如果我们通过终身寿险来帮助以上三个客户来安排财富传承,结果将会大不一样。
人寿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会指定受益人。且在其身故后,保险公司只针对受益人,并不针对其他继承人。这样就很好的保护了传承的私密性,不需要满城风雨,人尽皆知。另外保险公司需要受益人提供死亡证明和理赔过程中的必要材料也相对简单,并不需要法院的判决或者继承权公证书,这样就很好的保障了传承的时效性。第三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直接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范围,亦不需要偿还被保险人身前的债务。同样人寿保险也有非常好的保值增值功能,免税功能等等。这都是相较于传统的财富传承方式的优势。
在财富传承中,还有非常多的法律点需要我们注意。比如子女婚姻风险,隔代传承的风险、债务隔离应用,特殊关系子女的保护与隔离等等。通过人寿保险架构设计的灵活应用能够很好的帮助客户实现财富传承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