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富人慈善事业的现状与对策

发布: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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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笔、共计8.28亿元的捐赠。其中大病救助捐赠个案达137件,共计捐款37646.83万元。


教育、救灾领域仍然是国内最能吸引捐赠资源的慈善领域。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历来重视教育,视之为民族生存、国家安定的命脉。因此,社会对此关注度较高,每次重大灾害都能牵动亿万国人的心,这些无形中为富人要求获得社会认可的心理搭建了良好平台,以致纷纷向灾区捐赠。在科教文体、环境、健康等领域的捐赠由于收效周期较长(如环保建设),无法满足富人急于获得社会资源的愿望而受到捐赠者的忽略,


造成了中国富



第三,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尚待提高。衡量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信力的一项重要标准是看它的运作规范与否,


善款的使用


是否透明。与分散的慈善行为相比,非公募基金会具有运作规范、专业水平高、社会动员力量强的特点,是富人慈善事业的一种重要载体。而部分非公募基金会,长期以来账目基本不对外公开,是否规范运作,民众并不清楚。《中国非公募基金会信息披露指南》中对65家非公募基金会的信息披露状况的调研显示,9%的非公募基金会发起方或管理者一直遵循机构透明和公信力,对运营行为及核心信息进行客观完整地披露;而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信息披露的机构占到了12%。5%的非公募基金会发起方或管理者认为公益行为应该低调,信息披露意味着过于张扬和高调,故宁愿选择不披露信息,也不愿因为披露过多信息而被公众过分关注;86%的发起方或管理者选择中间状态,只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既不会更多也不会更少,并没有对所在机构的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加上监督机制的缺失,很容易引起机构内部腐败行为的发生。对慈善来说,只要发生一起,就足以挫伤人们的慈善之心,


对慈善组织产生信任危



从捐赠接收方的构成来看,2009年中国接收的332.78亿元捐赠款物中,各级民政系统(含部分慈善会系统)及府部门共接收社会捐赠计122.37亿元;全国各主要基金会接收社会捐赠70.71亿元(含承诺捐赠)(民政部,2009);各级红十字会系统共接收社会捐赠约23亿元;其他慈善组织接收款物捐赠116.7亿


元。可以看出,各级民政部门和地方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各级群众团体仍然是接收捐赠的主体,


各类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比例相



成效与问题并存是当前中国富人慈善的显著特点,


造成



中国自古有“枪打出头鸟”、“树大招风”等传统文化,人们随之形成了藏富意识,部分富人选择捐而不报,造成在统计层面上中国富人捐赠总量不多的现象。但富人阶层中也有违背公开的规则和公认的理念去获取财富和使用财富的人,他们严重损害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形成悬殊的贫富分化。如果富人有钱却吝于行善,则必然导致一部分人的不平衡,因此,中国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的仇富心理。捐款较多的富人往往被质疑所捐钱财的来源。同时,贫富分化的现实和“均贫富”的斗争相辅相成,儒家义利观的衍射下异化出另一种行善的外在压力,即劫富济贫观,其远比依法治国更加深入民心。尽管仇富心理在当代中国社会不是社会对待富人的主流价值观,但是“为富不仁”依然是被整个


社会所不齿的,许多民众以为,富者助贫是当然之举,这构成了




富人慈善也需要激励,特别是对于尚属“新富”的中国富人阶层来讲,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培育富人慈善的土壤。一方面,目前中国对慈善捐助并无统一免税待遇,善款仍然上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捐款超过12%的部分仍然需要纳税。该捐赠免税比例从之前的3%提高到了12%,甚至超过了许多发达国家的比例,且部分捐赠项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无疑是巨大的改变。然而,根据民政部的相关要求,企业或个人只有向当年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要符合获得上述税收优惠的条件,只能捐赠给符合要求的组织,而且这些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具有永久性。此外,符合资格的组织都在一文一批的文件中,不同的组织、对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程度也不一样,要弄清楚自己有哪些选择,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才能够获取


优惠需要费一些周折。显然,如果花费于信息、程序中的时间成




中国一直倡导发展慈善事业,呼吁富人广泛参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对慈善机构的登记与组织、管理与运行、社会慈善公益捐助、慈善财税政策等多个方面有所规范,但这种规范并不成熟,真正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尚未形成。比如富人该怎样从事慈善事业,其责任和义务,怎样对其进行监督等都没有一个权威依据,缺乏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来引导、规范该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对于哪个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受赠人如何对受赠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等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现行法律中也很少涉及对捐赠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惩处。这让许多别有用心的捐赠人钻了空子,借慈


善敛财、出名、洗钱,使慈善在许多人眼里成为“伪善”,成为



四、社会交换理论视角下的富人慈善参与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个体的行为是一种基于特定报酬的交换。富人参与慈善一方面体现了他们的慈善爱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他们的交换回报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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