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文化及慈善事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发布: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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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慈善”概念释义

       慈的本义为“爱”。许慎《说文解字》就解释慈为爱。善为会意字,从言,从羊。言是讲话,羊是吉祥的象征。因此善的本义为吉祥。慈善两个字连用最早出现在《北史·崔光传》中,“光宽和慈善,不忤于物,进退沉浮,自得知己”。在这里慈善的意思是仁慈善良,于今天语义下的慈善含义有着鲜明的差异。

       现代语义下的慈善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慈善是一种“为人”与“无我”的状态,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是一种无私的表现。也就是说慈善只讲付出,不求回报。

       第二,慈善是一种民间的社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这一点最主要的表现在于用来办慈善的钱,是来自民间而不是源于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扶贫搞救济,那是政府行为而不是慈善。政府为解决民生所做的一切都可以称之为社会保障。不过由于政府能力有限,因此需要民间慈善来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慈善也可以看作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

        第三,慈善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和社会再分配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而言,社会分配包含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配讲效率。亦即以竞争为动力的分配。它根据能力大小决定收入多寡;第二个层次的分配讲公平,亦即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第三个层次的分配讲道德。即有钱人自愿把钱分给穷人,从而形成现代慈善事业。可见,慈善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其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其经济基础的。换言之,慈善是从慈爱和善意的道德层面出发,通过实际的自愿捐赠等行为和举动,对社会的物质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或者可以说,慈善以道德为旗帜,以爱心为动力,以募捐为手段,以资助为目的(陕西省慈善协会终身名誉会长徐山林语)。因此可以说慈善是利益的调节器,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它起着安老助孤、扶贫济困的作用;同时又起着梳理社会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二、慈善文化的三个层次

文化的本义是“以文教化”,亦即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说,文化也就是人化。慈善文化就是围绕着慈善这个主体内容所产生形成的一种文化。慈善文化的核心是利他主义价值观、平等互助的理念等。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文化同样包含着文化应有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是表层,即物的层次。本层次主要有两个内容组成:一个内容是财富和支配财富的人,即捐赠方的人和物:另一个内容是被救助的弱势群体,包括所有被捐助的处在困境中的人以及遭到破坏要被救助改造的人的生存环境(土地、房屋、水源、粮食、交通设施)。

       第二层是里层,即心的层次。本层次主要包含慈善思想、慈善理念、慈善价值观等。它是慈善文化最核心的层次,是慈善的灵魂。是支配从事慈善人慈善行为的动力源,是决定慈善文化存在发展最重要的一个层次。

        第三个层次是中间层,是心物结合的层次。这主要是将慈善理念和行为相结合,用组织和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确立一定的行为规范,供从事慈善的人去运作与遵守,如慈善组织、慈善章程、慈善法规等。

上述慈善文化的三个层次的交互影响,形成一种文化机制。千百年来,慈善文化在中国社会大环境中运行有兴有衰,但慈善作为中华文化的一个优良传统,相对完好地保存与传承下来了。今天我们要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应当充分发扬中华慈善文化的历史和现实价值。

        三、中国慈善文化的历史考察

        同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一致,慈善文化的演变也可以分作古代、近代、现当代三个阶段,并各具特色。

        1、中国古代慈善文化概括地说,中国古代慈善文化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慈善文化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密不可分。中国传统文化为慈善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思想渊源,并构筑了其核心价值体系。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宣扬人性善的文化。这点与西方文化明显不同。西方基督教文化宣扬人性恶,他认为人生下来就有原罪,因而人生本身就是一种罪恶,所以要皈依上帝才能有爱。很明显,西方文化强调的爱不是来自人的本身,二是来自一种外在的宗教精神。而中国文化则认为爱是人的天性,他是在人之内而非之外,因此是一种内在的道德精神的表现。这一点在传统文化各流派中都有明显的体现。儒家极力宣扬一种道德的仁爱精神,所谓“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孟子认为人性固有四个善端,所谓“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有是四端也,尤其有四体也。”道家主张“损有余,补不足”,所谓“知足常乐”、“知足者富”等。墨家主张“兼爱”、“非攻”。要让“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从而“远施周遍”使“天下之人皆相爱”,达到“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辱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境界。佛家主张“慈悲为怀”,普度众生,实行“与乐、拔苦”的义举,为一切众生造福田。由于慈善文化的根蒂深深地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里,所以积德行善、乐善好施不仅是中国文化的传统,更是慈善文化的传统。从古至今,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人,一直以此作为一种良好的行为规范。

         第二、慈善救助以政府为主体,民间慈善组织积极参与为主要表现形式,从而达到政府与民间互动,维持着社会的相对和谐与稳定。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思想为指导的,因此儒家的入世精神、民本思想和仁政理念促使历朝各代的统治者都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看作是政府爱民的表现,是仁政,是其应尽的道德责任。更重要的是,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政府势力巨大,而民间社会力量弱小,传统社会财富主要藏储于各级政府之中,而人民终年劳作也难以养家糊口,参与慈善活动的经济基础不具备。

         第三、慈善救助的方式主要是以养济为主。囿于时代环境所限,传统社会的慈善只能解决人的物质生活困境,尚无法做到改善人的精神需求。亦即我们常说的授人以鱼(传统民间慈善主要是慈善救济:养老、育婴、恤婺、义学、义冢、施衣、施医、施棺、施粥、栖流),而非授人以渔(慈善教育:贫民学校、贫民工厂、以工代赈、习艺所等)。

         2、中国近代慈善文化

        近代以来,随着欧风美雨的浸润,中国传统文化发生了一系列或细微或鲜明的变化,而慈善文化同样如此。概而言之,这一时期慈善文化及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新慈善思想和理念的产生与形成。中国传统的慈善思想和理念主要是救济灾害和贫困,只能做到救急不救穷,治标不治本。而近代西方新的社会慈善福利观和公益思想通过教会慈善事业、西学报刊、国人海外见闻等渠道传入中国,其核心思想不仅仅局限于救助贫困群体,同时还要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改良社会环境,祛除社会不良习俗,提高教育知识程度和文明健康水平,使整个社会的人都受益。于是,以工代赈、兴办医院、育婴堂、孤儿院、敬老院、特种教育(聋哑学校)等所有公教、公养、公恤机构开始在近代中国萌生。此外,在救济手段上,近代慈善事业已广泛运用当时较为先进的通讯方式(电报、电话以及报刊媒体等)和交通工具(公路、铁路等)。

         第二,慈善救助的主体不再仅仅是政府,同时还包括大量的民间社会团体。近代以来,传统的慈善组织机构和事业已经式微,而各种自然灾害和社会灾害(战争)又比以往更加频繁和严重。在此过程中,政府已然无暇他顾而担当慈善事业,因此慈善事业逐渐让位于民间。而民间社会通过清末的地方自治运动,势力有所扩展。同时,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一批工商业者集聚了财富,为民间慈善的发展准备了物质条件。更重要的是,近代社会民族救亡思潮的涌动,唤醒了国人的民族意识。于是,将慈善事业与民族救亡相结合,激发了广大民众参与,一大批绅商纷纷成为慈善家,他们组成了众多的慈善家群体,担负了近代慈善救助的重任。19世纪80年代初,以上海协帪公所为中心,聚集了经元善、谢家福、李金镛、盛宣怀、郑观应、严佑之等十余位江浙绅商。民初湖南慈善界中,绅商沈克刚、李祥霖、汤鲁、胡棣华、周馨祥、劳鼎勋、朱恩绶、傅宗祥等人构成了当时湖南声誉最隆的慈善家群体,主持湖南省城慈善总公所、湖南救济贫民工艺厂等机构。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第三,救助组织结构多样化。据1948年《中国年鉴》记载,当时全国有4172个救济机构,其中私立的救济机构有1969个,占47℅强。在组织形式上,近代慈善机构已发展演变为以民间慈善团体为主体,辅之以附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慈善团体。1920年北方五省大旱,积极参与此次灾荒赈济的民间慈善团体就有 京畿农民救济会、北京民生协济会、华北救灾协会、北方工帪协会、山西旱灾救济会陕西义帪会、上海女界义帪会、中华慈善团、国际统一救灾总会、华洋义帪会、中国济生会数十个。而在组织功能上,近代慈善机构可分为募捐机构、实施机构与协调机构三类。慈善协调机构的出现,使原来分散的各慈善机构能够携手合作,共同推进慈善事业,从而充分显示出慈善资源优化组合的良好效益,也更有利于慈善事业发挥博施济众的社会功能。

         第四,善款来源多渠道化。概而论之,近代慈善资源有官款和社会捐助两大类。官办慈善机构在晚清依恃的主要是官款。而对于民间慈善组织而言,所得善款几乎全靠社会捐献。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捐助的名目甚为繁多,像义演、义卖等都是新的筹捐方式。这些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近代慈善事业经费的募集渠道。

        第五,救济区域扩大化。囿于信息、交通等方面的不足,传统慈善机构带有比较浓厚的的地域色彩,所开展慈善活动的范围多局限于本籍或当地。清末民初,救济区域比较狭隘的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这时期一批全国性的慈善机构相继成立。即使是地方性慈善机构,也不再把慈善活动仅仅专注于本区域。1875年丁戊奇荒发生之初,李提摩太等人开始把西方近代慈善事业的运作模式运用到中国,在欧洲及中国沿海开埠地区筹募善款而将之帪济华北晋鲁豫等灾区。此后,更多的外国人参与了中国的慈善赈济事业。民国建立后,中国的一些慈善机构的善举已不再拘泥于本地区内,而是超出空间界限,不仅对全国各地的大灾奇荒相互救济,同时将救助的范围延伸到了域外。

        第六,慈善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民国时期,天灾人祸交相迭至,社会危机加重。为救济难民,各慈善组织纷纷创立。而如何加强对慈善团体的监管也成为当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为鼓励民间募捐活动,历届民国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法令。据统计,民国北京政府共颁布了6项涉及慈善事业的法规;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慈善法规大约有20项。从总体上看,北京政府的慈善法规不仅对已有法规作了修订增补,而且许多法规的出台经过了立法院正式的立法程序,法律效率等级较高。总体上说,民国时期的慈善法规已颇具规模,渐臻完备,这在客观上为近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也促进了近代慈善事业的兴盛。大致而言,慈善制度建设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界定和规范慈善活动的2及其行为方式;二是鼓励和褒奖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捐赠活动,确立起有利于慈善事业发育的激励机制;三是为慈善事业发展早就所需的社会条件和环境。

        3、中国当代慈善文化存在的不足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发面均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不过跟整个社会发展形成鲜明对此的是,慈善文化、慈善事业却受到了沉重的打击。“慈善”一词也曾一度声名狼藉,慈善事业被视作封建毒素和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被扫地出门。在当时看来,慈善被说成是为帝国主义和统治阶级服务的,是伪善的。

所以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民间慈善事业的态度明确地表现在中国人民救济代表大会上的《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的报告》里。报告把包括民间慈善事业在内的旧福利救济事业定性为“统治阶级欺骗与麻痹人民的装饰品”,并且表示,在新中国的福利救济事业中,政府是主体,“吸收”个人和团体参加。这无形之中等于否定了民间慈善事业的独立地位。在随后的四十年里,只有政府救济,没有民间慈善事业。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出现。

        四、中国当代的慈善文化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现代慈善理念缺失严重。虽然中国的慈善文化源远流长,且在有过转型和发展,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解放后长期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慈善事业一直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慈善文化出现了断层现象。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慈善事业终于在中国大陆重新出现并迅猛发展起来,慈善组织纷纷建立,慈善人物层出不穷,但人们对人道主义、慈善事业的认识还相当模糊,民众的慈善理念比较淡薄。具体而论,现代慈善理念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几个方面:一是筹款的数量有限,善款来源比例失衡。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向媒体透露:“中华慈善总会在最初成立7年中,筹集的善款近12亿元,其中海外50℅、港澳台10℅多一点,内地捐款只占30℅.”而这30℅中企业、个人所占比例不高;二是中国慈善机构的数量不大。中国的慈善公益组织到2004年为止仅为395个。而且,中国绝大多数慈善公益机构是“官办”的,其作用和效用都有一定的局限;三是动员资源的能力不强。较之国外同类机构,中国慈善动员资源的能力非常有限。

        第二,当代慈善事业仍然是政府主导,呈现出官办慈善事业的格局。毋庸置疑,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的消极因素。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就是这些消极因素的一个典型代表。“郭美美”的个人际遇触动公益进化论之大命题,引爆慈善领域的官民矛盾,质疑掀动社会大辩论,推动慈善公益从边缘进入公共生活的中心,同时也预示着社会的成长。红会尝试商业操作,固然有其苦心,但如何以专业运作卸除官办色彩?如何借自身进步不负大众信托?问题昭然若揭,答案不能悬而不决。而对诸如类似问题的关注和尝试性的解决,则预示着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现代转型。 造成目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经济发展方面的原因,也有慈善理念的缺失、慈善组织发育不完善,还有慈善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质论之,中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种种问题,都与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角色的缺位和错位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

        五、中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现实思考   

       中国当代慈善应当如何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在这此之中应当起什么作用,二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路径。

         第一,政府的角色和定位。在现代慈善事业发展中,政府应当合理定位,即:要大力加强社会建设,放手和培育第三域的发展土壤和空间,让NGO和NPO能够有所作为(NGO 就是非官方组织,NPO就是非营利组织)。在此过程中,政府只保证提供良好的、均等的公共服务就可以了。具体而言,在推进现代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政府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培养国民的慈善意识,营造社会慈善氛围。当代社会,虽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文明也在不断进步,但是弱势群体和各种社会问题依然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仍然需要大量的亲情、伦理、道德、慈善理念的教育;仍然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对需要关心的群体付出从物质到精神的帮助;仍然需要更多的民间力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加快慈善事业的立法进程。法律的调控与保护是一切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加强慈善事业的依法行政和监管的力度,创造更有利的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全面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应当促使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这部法应当是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要系统规定基本的慈善法律制度、包括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义工、慈善政策等;这部法应当是部慈善事业的促进法,要明确规定国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则和具体增益、创新措施等;这部法应当是部慈善机构的组织法,要系统规范是机构的认定条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慈善机构的章程和内部智力结构,慈善机构基本的行为准则等;这部法还应当是部慈善事业保障法,要明确政府规范慈善行为的权力界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民事和司法的救济等。通过制度保证,调动一切慈善资源(包括慈善的财源、智力资源、志愿力量等),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再次,对慈善事业实施合理有效的监管。合理有效的监管需要先构建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运作、自律与他律制度;从业人员的组织、认识、社会保障、福利等相关制度;慈善机构资格认证制度等。政府为此应该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注:一是在财务制度方面,应当确立捐赠财务的追踪、反馈、公示制度,提高慈善捐助的透明度;二是在行业自律方面,确立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快行业自律制度的建设,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三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审核评定慈善组织的资质并确立起慈善组织内外部的监督机制。

         第二,中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路径。大致而言,具体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民营化。所谓民营化,就是坚持依靠民间力量独立自主办慈善。不能以政府权责浸入和干预。当然,实现慈善事业的民营化并非要完全排除政府的影响,而是需要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政策对慈善事业进行引导和规范,进而推动其健康发展。

        其次是法制化。所谓法制化,就是将慈善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亦即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六部,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慈善法至今尚未出台。

        再次是系统化。所谓系统化,就是各慈善组织之间要加强联系和交流,使全国的慈善组织融为一体,声气相通。这就要求各组织在独立自主开展各自活动的同时,更注重信息、经验、善款物的交流及业务协作,使全国范围内善款的募集与流向有序化,提高善款的使用效率。这样,慈善事业的功能将得到充分发挥,既提高募捐、救济等工作的效率,又避免重复募捐及救济工作的疏漏现象。

        再次是专业化。所谓专业化,就是从事慈善事业人要懂专业。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既需要临时志愿工作者,更需要众多接受过专业化知识训练的社工参与。这是稳定慈善工作队伍,提高慈善工作者素质、提高慈善工作效率的客观要求。慈善机构属于非政府组织(NGO)、分营利组织(NPO)。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慈善功用,需要慈善事业内部工作的专业化,如有专门的指导机构、劝募宣传机构和实施救助的机构等。指导机构能迅速获得内外信息并依之快捷地做出正确的协调、指导,全面调节慈善资金的流向、流量,并收集反馈的信息。劝募宣传机构负责慈善资金的吸收,并评估一定时期内各募集领域的适合募集量,防止过度募集和募集不足。实施救助机构专门负责将善款、物资及医疗服务迅速、及时地送给受救助的对象。

        最后是普及化。所为普及化,就是要使社会人人都有慈善理念,都参与慈善活动,都实施慈善救助。我国目前慈善事业参与度还远远没达到普及化地步,对慈善事业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人比比皆是。但随着慈善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慈善活动的日益经常化,慈善宣传的日益加强,慈善必然会走进千家万户,成为所有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普及化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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