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职能探析
发布: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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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是指在政府倡导、帮助和扶持下,个人或者群体自愿的通过社会组织机构或其他途径,向社会或个人无偿提供钱物以及劳务等,旨在改变受助者生存环境的援助行为。随着经济发展,贫富差距加大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作为我国“第三次分配”的主要组成部分,慈善事业当仁不让的成为社会和谐的“稳定器”。目前,我国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协作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引导、促进、监督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应致力于努力构建“大社会、小政府”的社会管理模式,实现慈善事业的和谐发展。近年来,我国慈善界接连爆出“郭美美事件”、“尚德诈捐门”等慈善恶性事件,说明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慈善事业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政府作为引导者、监督者责无旁贷。因此,明确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职能尤为重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文章的行文背景并明确了研究意义,同时将所涉及的书籍、文献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为行文有借鉴意义的文献综述。文章共有图3幅,表3个,参考文献30篇。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慈善事业中共有制度建设存在漏洞、慈善捐赠意愿动力不足、慈善组织“行政化现象严重”、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等四大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分别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四大发达国家慈善模式,总结其经验。最后笔者从政府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四大政府职能角度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政治政策决定慈善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经济税收是慈善事业的物质激励利器,文化是中华民族慈善事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所在,社会服务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航向标。虽然我们目前的慈善水平和期望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但是我们相信通过对政府职能的探索与改革,中国的慈善事业水平在未来会达到质的飞跃,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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