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社会学分析
发布: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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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慈善及慈善事业的解读
对于“慈善”,《现代汉语词典》中给出的解释为,“慈善,对人关怀,富有同情心。”①清华大学李强教授指出:慈善不是指对熟人的帮助,父亲和孩子、夫妻之间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实体。慈善是对一个陌生的人,是对一个和自己本来没有亲友、血缘关系的人伸出援助之手。[1]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前所长资中筠教授认为,在中文统称的 “慈善”一词,在英文有两个字:“charity”和“philanthropy”,其含义有作重叠,也有所区别。“charity”代表“慈善”,“philanthropy”代表“公益”。[2](P12) 笔者发现,“charity”与基督“Christ”的前缀相同,更多的表示施舍慈善之意,而“philanthropy”常被译为博爱或公益,具有更为广泛和深远的含义,它的拉丁字根是“爱人类”,引申为促进人类福祉的行为,较慈善,公益的社会性更强,覆盖面更广,更侧重长远目标和效果。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事业”的解释为,“事业,人所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而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②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慈善事业是一项有着实质内容的道德事业和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指建立在社会捐献经济基础之上的民营社会性救助行为,是一种混合型社会分配方式。[3](P447)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慈善和慈善事业虽然是一对联系很紧密的概念,然而其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慈善一般是基于道德层面上对他人无私关怀的内在情感和行为选择。而慈善事业则是上升到制度层面上的众多社会成员基于自愿基础上对处于弱势位置的不幸人群给予无偿的援助行为。它通过合法的社会民间组织以社会捐助的方式并借助一定的合法途径,将人们志愿捐献的财物用于无力自行摆脱危难境地的受助者,它不仅是一种道德实践,更是一种有别于个体的、直接的慈善行为,具有慈善行为的经常化、组织化、规模化、制度化特点。
二、我国慈善事业尚处于初级阶段
慈善事业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能够对社会困难群体和边缘群体给予慈善援助,缓解其生存危机,尤其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政府的人力、物力、财力难以兼顾各方面的情况下,慈善事业的发展是政府发挥作用的有益补充,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减震器”。 自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创立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在党和政府的亲切下得到了快速发展,慈善组织已迅速发展成为我国民间组织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慈善事业也日益成为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就总体而言发展还比较滞后,尚处在起步探索的初始阶段,主要表现在:
(一)慈善公益机构数量少,慈善捐赠水平较低
目前,我国的慈善公益组织大约100多个,而美国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共有140多万个。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表示,慈善组织和机构数量少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五大瓶颈之一。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中,相当一部分还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志愿者协会或义工协会刚刚起步,具有影响力的基金会不多。[4]而且慈善捐赠水平较低,动员资源的能力差。从民政部的统计看,2005年民政部部门直接接受社会捐赠30亿,加上其他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款,共约60多亿,与2005年18万亿元的GDP相比仅占约0.03%。另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我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也就是说,真正来自国内捐助的,只有15亿元。在这些捐助中,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具有关资料记载,中国20%的富人阶层占有50%以上的社会财富,而在社会捐助金额上,只比平民多5%。[5] 而目前国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1000多万家,有过捐献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6]而中国的现实是,每年有近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助,有2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有750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还有6000万残疾人和1.4亿六十 岁以上的老人需要社会提供帮助。[7]可见,我国慈善机构还远远满足不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社会影响力尚待提高。
(二)慈善组织异化为政府部门附属
我国民间慈善组织不发达,仍带有过分依附政府或某些自由发展的倾向,甚至有些慈善组织形同虚设或异化为政府部门的附属,失去了其本身固有的民间性、社会性,难以真正发挥慈善组织特有的社会功能。由于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定位的不合理,我国合法的慈善机构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政府办慈善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直接开展慈善救济活动以帮助各类困难群体,成为慈善组织经费的重要资助者;而另一方面,政府虽然期待慈善组织利用所获的民间资源来缓解危机性突发事件等,但由于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和监督机制,政府可能很难准确判断该组织是否在真正从事慈善事业,还是在做危及政府组织生存的事,因此又不允许慈善组织完全按照民间社会团体的运作方式发展壮大,于是出现了一个部门(民政部门)两块牌子(**慈善协会,**民政局(厅))的怪现象。大部分非营利机构虽然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间社会团体,但大多数都带有官方色彩,真正称得上民间社会团体的非营利组织几乎没有。[8]这样,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过度干预和介入管理就大大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机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甚至改变了慈善组织的性质。
(三)慈善事业尚存诸多制度性问题
首先,我国慈善事业在获取资源、缓解社会危机,救助危难群体等方面还缺乏经常化、制度化的安排。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还没有真正形成稳定的善款筹集和增值渠道,慈善资金来源多为项目性及一次性募捐所得,劝募方式单一、资金筹集渠道不畅,慈善资金数量少,救助面窄,水平低,多为临时性、随机性行为,慈善事业的独特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其次,我国的慈善事业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募捐不规范,以及“多头募捐”现象普遍存在,部分慈善组织对资金的筹集、捐赠款项的运用、去向未能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导致慈善机构和捐助活动的公信力不足;捐赠资金的安全性也存在隐患,有的组织把自愿捐赠活动转为变相摊派,挪用甚至侵占捐赠款;再次,慈善事业发展所必要的法律制度尚待完善。目前,我国尚无专门规范慈善组织的实体内容的法律法规,包括对慈善组织的性质定位、慈善事业运行的政策规范、监督机制及机构组成等方面,即使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往往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真正落实。这些都影响了社会对慈善事业的认同度。
三、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原因探析
目前,很多学者将我国慈善事业所存在的问题归因于文化。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慈善事业面临着慈善文化的缺位;还有的学者认为,当今人们将中国传统文化淡忘了,慈善文化出现了“ 断裂”,因此发展慈善事业就要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 将传统重新连接上,加强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建设。笔者认为,以上看法虽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不足之处。慈善文化在中国早已有之,并可追溯到西周衍生的民本主义,以后儒家仁义学说,“尚仁爱,重人本”、“仁者爱人”。道家替天行道欲与除恶扬善的思想,以及因缘报应说,墨家“兼爱”思想,等等。近代慈善事业清末民初已初露端倪,倡导“弥缝其不及者,惟赖慈善”的实业家、清末状元张謇,民国熊希龄等都是其中的代表。但是,传统的慈善文化具有地缘性、宗族化的特点,以及其重“生”的“恻隐之心”而不重 “发展”如教育捐助等不足,[9]加上建国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救济、社会公益事业等大包大揽,因此,我国慈善文化在形态上始终是原始的、朴素的,操作者是个人化的,正如唐昊博士所言,“始终没有形成组织化的社会力量”。
(一)我国慈善文化重伦理
我国慈善文化主要源于中国的儒家文化。儒家文化是一种伦理文化,它把“爱有差等”作为伦理的根本原则,文化更富内敛性。费孝通指出,我国是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有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10](P30)可见,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奉行的是典型的由内及外的圆心定理,它以亲亲为起点,也多是以亲亲为终点。在大多数情形下,中国人的仁爱与慈善通常限于家族内部或亲近之人,虽然也有帮助非亲非故者的诸多事例,但总是遵循着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的潜规则。这就使得宗族、邻里、亲朋常常是慈善捐赠的受惠者,而不习惯向陌生人捐赠,慈善活动的伦理性更加明显,这与慈善事业的开放性、广泛性、效率和公正等基本特征不相符合。
(二)我国慈善文化重教化
中国儒家文化特别强调慈善的道德教化功能,它把儒家将慈善作为一种自律要求,受到内在道德力的驱使,行善与否是个人的道德操行,无强制性规定。沿袭了这种传统的慈善文化,我国对社会成员是否参与慈善活动较为宽容,认为行善是个人良心上的满足,没有将慈善活动转化成一种本能意识,使社会成员能够“本能地从事实际的慈善活动,不管何时何地,都自觉地要求有机会展示这个本能。”因此,这种主要以观念的形态表现,而不具有制度规则,没有强制力约束的慈善文化,无法成为一种意识形态来制约人们的行为,只是通过少数思想家倡导、传播而流行,只靠赞同者的良心发现才能偶行善举。
(三)我国慈善文化偏重政治性
中国作为官本位的社会体制,对国家有强烈的依赖感,社会慈善行为也主要依赖于官办善举。从历史上看,官方助推慈善事业的传统悠久,中国的各种救助行为,主要来自官办,如赈灾、义田、放粮济贫等。慈善被融入到统治阶级缓和阶级矛盾、维护政治稳定的治理过程。这种偏重政治性的慈善文化,直接导致了民主性的缺失,影响了社会成员普遍参与慈善活动,进而影响了民间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可见,我国慈善事业的文化根基与慈善事业的发展存在诸多不符合因素。传统慈善文化下,人们缺乏明确的慈善责任意识,慈善行为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局限性,同时,也致使了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的自上而下的发展路径,这种路径下官政主体必然成为慈善事业的主体,而民团主体只能处于次要地位。这样,我国慈善事业的群众基础就比较薄弱,不利于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发展我国慈善事业,不能只是依赖将“ 断裂”的传统文化简单的连接,而要建造新型的现代慈善文化,才能真正满足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反思
(一)正确定位慈善事业
构造现代慈善文化,首先要对慈善事业正确定位,扭转对慈善事业的偏见。慈善事业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构成部分,是一个制度化的事业,而不仅仅是传统的道德或美德的体现。它是与政府部门有着根本区别的第三部门的事业,这就必须明确国家或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于我国在过去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等完全由政府承担或由政府委托企业承办,目前政府仍然习惯于延用这一旧习,以或明或暗的行政命令方式“号召”慈善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慈善在某些场合成为“第二税收”的现状。因此,改变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高调存在,解除人们做慈善只能投向个别具有政府背景的慈善组织的限制,是构造现代慈善文化的必要前提。笔者认为,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府要在慈善事业中“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一方面,基于慈善事业的民办性,应切实把政府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大部分事务性职能转移给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培育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影响力强、公信度高的慈善机构以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挥必要的引导作用和政策支持。
(二)培育现代公民社会主体
公民是慈善的主体,现代慈善文化必须根植于公民社会的文化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过去人们常将善行同个人德行相联系,这种慈善观念显然不符合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求。这就需要培养公民的现代慈善理念,把慈善行为作为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是个人自我强加的义务,这也是现代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主体地位的体现。这就需要现代慈善文化被个人所内化。笔者认为,这一内化过程要在公民社会中才能完成。所谓“公民社会” (civilsociety),就是一个由多元开放的民间组织所形成的一个公共领域。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民间组织,如工会、商会、兴趣团体、同乡团体、学会、宗教团体等等。公民社会使得具有“完整权利和自由的公民”联合起来凝结成强有力的组织化社会,对慈善文化的养成,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它能够把来自民间自发的、零散的、个体的同情善意,汇集为社会有意识有组织的行动,形成群体化、组织化的运行模式。而慈善意识也必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自我强化,使公民在慈善理念上从个人美德转变为公共责任,进而使慈善成为一种“ 平常行为”。
(三)营造现代慈善文化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环境
现代慈善文化的构造离不开相应的社会氛围和必要的制度环境以充分尊重现代公民的主体性和人生价值。社会应形成一种倡导慈善的舆论氛围,但不能以行政摊派等方式强制人们捐赠。现代慈善文化不仅尊重个人慈善捐赠与否的自由,更从体制上保证个人捐赠用于其所愿意的对象或场合,切实地保证捐赠者的权利,让他们的良好意愿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这就要改变慈善组织内部家族式管理方式,推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机制和公示制度,做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这样才能使我国慈善事业走上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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