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巨骗”“慈善丑闻”频发拷问中国慈善三大软肋

发布: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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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李长宾涉嫌以“慈善快乐行”名义集资诈骗案。

李长宾被指控假借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山西省慈善总会名义,通过网络、新闻发布会、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慈善快乐行”投币设备能够获取月投资额4%-8%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280余人共计4600余万元。

最近几年,我国的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接连遭遇“多事之秋”,对我国慈善机构抹黑的事件不在少数,而近日郭美美被抓等事件,再一次将中国的慈善事业推向了风口浪尖。

从“郭美美”到“卢美美” 慈善业屡陷丑闻漩涡

郭美玲,微博昵称“郭美美baby”,湖南人。2011年6月20日,郭美玲在网上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并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6月22日,中国红十字会发表声明,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新浪也对实名认证有误一事而致歉。

6月21日晚23时,博主本人“郭美美Baby”再度现身,澄清其身份,称自己“所在的公司是与红十字会有合作关系简称红十字商会,我们负责与人身保险或医疗器械等签广告合约,将广告放在红十字会免费为老百姓服务的医疗车上。之前也许是名称的缩写造成大家误会”。

郭美美在微博上炫富,却意外给中国红十字会带来了麻烦,几乎使人深信,中国红十字会及其几千家附属机构,存在商业和公益间的利益输送。

据悉,郭美美1991年出生在湖南益阳一个单亲家庭。其父有诈骗前科,郭美美自幼随母亲生活,其母长期经营洗浴、桑拿、茶艺等休闲服务,其大姨曾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舅舅曾因贩毒被判刑。

2014年7月9日,郭美美因涉嫌赌球被警方控制。郭美美对参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卢美美之贾祸,起因于中非希望工程。

2011年8月16日,有媒体报道了北京多所农民工子弟学校遭拆迁,涉及近3万名学生去向的消息,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

恰在此时,“中非希望工程”项目进入公众视野。有网友无意中发现了该工程,并把相关信息转发到网上。

据媒体报道,该工程将在10年内为非洲捐建1000所希望小学,耗资约为20亿元。很快,有网友发现了以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兼秘书长实名认证的“卢星宇-吸血鬼美人鱼”新浪微博。

微博中晒的多张照片可以印证,此卢星宇正是中非希望工程项目官网上展示的工程执行主席兼秘书长卢星宇。

卢星宇何许人也?

网友经“人肉”得知,这位照相时喜欢摆胜利手势、年仅24岁的女孩,毕业于美国加州州立大学,乃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执行主席卢俊卿之女。号称华商世界“最年轻的社会活动家”。

她曾提出,要把“富二代”变成“仁二代”,而中非希望工程即所谓“仁二代”工程。在此工程中,卢星宇捐出了自己从小到大的红包100万元。

网友随后搜索发现,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中非希望工程的发起单位。卢俊卿,也就是卢星宇之父,同时担任中非希望工程主席。

河南宋庆龄基金会被曝大量资金用于放贷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库的排名,河南宋基会2010年末时,资产已近30亿元,在全国两千多家慈善基金会里名列第一,位列第二的是私募基金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只有12亿,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只有7亿元,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不到3亿元。

在这个榜单上,河南宋基会已是三连冠,且资产规模爬升速度极为惊人。2008年15亿、2009年是21亿。其募捐能力,也都是连年令人咋舌地强大:2009和2008年,河南宋基会分别募得6亿和8亿的善款。

然而,与筹款能力的强大形成反差的是,在公益支出的榜单上,河南宋基会却名落孙山。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也就意味着河南宋基会2010年和2009年的公益开支必须达到4.2亿元和4.8亿元,而实际情况却仅仅只是1.4亿元和8000万元,离规定金额相去甚远。

倘若能筹集很多的钱却没有花出去,不难理解,基金会的账上应该有很多钱。但事实却恰恰相反——查阅这三年河南宋基会的资产负债表不难看出,基金会手头的货币资金并不多,2010年末时只有1亿元,2009和2008年末时只有一两千万。

资产负债表显示大量资金都在“应收款项”科目下面——简单来说,就是已被借出。

这些资金流入诸如河南宋基投资有限公司等,以河南宋基会秘书长张悍东或下属员工们为股东的各种“宋基系”公司,除了各种投资业务,甚至还有大量资金被用于放贷。

在河南的一些企业圈子里,宋基投资方面可以“放贷”,早已是个公开的秘密。

至于河南宋基会那高得让人费解的捐款收入,其中一部分便来自于此,这也是河南宋基会的一种“商业模式”——— 宋基放贷,捐款付息。

2011年11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一座有8层楼高的宋庆龄雕像伫立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据悉,这座雕像由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为献礼辛亥百年定制。

此新闻一出,大多数网友对此事持反对态度。有网友提出,这样做是否存在过度浪费?更有网友追问,宋庆龄与郑州毫无瓜葛,雕像为什么要立在郑州,这笔钱从哪里来?

2013年6月25日,宋庆龄雕像被完全拆除。

嫣然基金事件再刺公众神经

据报道,2014年1月6日,周筱赟微博称李亚鹏涉嫌贪污嫣然基金会7000万元善款,指国内其他救治唇腭裂的公益组织的人均手术成本是5000元,而李亚鹏的嫣然热衷和专业隆胸的民营整形医院合作,人均唇腭裂手术成本高达9.9万。在微博中敦促民政部尽快调查李亚鹏嫣然基金涉嫌巨额利益输送。

李亚鹏对此发微博回应,邀请周筱赟及媒体实地考察。

2月26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在报告会上就周筱赟质疑嫣然基金事件回应说,信息必须公开到位,这方面不妨向农村学习,他们连一张发票都公开张贴;第二,慈善组织确实需要专业化运转。

2月27日,“北京市民政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朝阳区民政局已向嫣然医院发函,要求其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随着民政部官员的回应,周筱赟指责李亚鹏涉嫌侵吞嫣然半亿的事件进入白热化阶段。但周筱赟说:“恰恰在民政部作出这个表态的前一天,李亚鹏去了台湾,一去半个月。”

据悉,李亚鹏当时正在台湾休假。有记者致电嫣然天使基金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也是刚刚知道民政部的回应,嫣然天使基金暂时没有回应,他们正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内部审查,并期待政府部门的调查结果。

中国慈善三大软肋:信任缺失、监督不到位、财务不透明

其实,在这些事件发生之前的几年里,中国的慈善事业曾展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良好景象。

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由2005年底的31万个增加到44万个,其中,基金会数量从975个增加到2168个,许多社会组织将公益慈善作为其服务宗旨。

然而,从郭美美炫富,到郭美美被抓,一晃几年过去了。郭美美炫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她的事件给给中国慈善泼了一瓢冷水。也正是因为郭美美,红十字会的节操碎了一地,泄了一地。

此外,在郭美美等事件发生后,有网上调查表明,受访者认为影响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四个主要因素是: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到位、民众对慈善组织/项目的信任度不高、慈善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不够以及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这几项的选择比例在68.2%—77.9%之间。

80%以上的网民表示不会再捐款给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离公众的期望值还有距离。民政部《2010年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现状报告》显示,全国有42%的慈善组织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办法,37%的慈善组织没有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90%的公众不接受目前的披露程度和方式。

南都公益基金理事长徐永光曾用“五个看不见”来描述慈善的不透明:捐款人看不见,灾区群众看不见,灾区政府看不见,灾区慈善组织看不见,捐赠落实看不见。

其实,自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议以来,慈善法“怀胎”近十年未能呱呱坠地,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已然形成阻滞。

十年间,慈善业风起云涌。如今的李长宾案再一次刺痛公众神经。

丑闻接连曝光,也进一步暴露出慈善业法律缺位、制度混乱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基本问题都没有明确或可操作性的细节规定。如发起社会募捐的条件与前提、发起人的资格审查,募捐款项物资的使用与监督,侵害捐助人权益的救济措施等。

但慈善业却在这种不完善的制度下“光猪跑”,年募捐量从2005年之前的数十亿元,到2008年的1000亿元,而且互联网催生的公益众筹、虚拟募捐等新模式层出不穷。实践已经跑在了立法前面。

和新锐的公益慈善模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慈善行业的管理体制却依然延续着计划经济的“管制”思路,急需一部统一的慈善法使公益慈善组织规范化、透明化。

自民政部2005年提出了慈善法立法建议以来,慈善事业法2006年即进入了立法程序,2013年11月终于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民政部官员在今年的2月25日表示,慈善立法已有时间表。

虽然对于上述事件,相关慈善机构已多次出来澄清,但网民的质疑声不断。“郭美美”等事件已经演变成一场中国慈善的信任危机——中国慈善的未来又在何方?

健全慈善法规、政策 找回公众信任

红十字会在郭美美等事件中的尴尬,从一个方面暴露了我国慈善事业立法方面的困境。随着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的慈善法规已不能适应现实要求,慈善法律缺位阻碍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据了解,我国涉及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等机构都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即免予登记的团体。红十字会拥有属于自己的《红十字会法》,此法律在效力上大于《社团管理条例》。而《基金会管理条例》也不适用于红十字会。

针对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力度不大。

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慈善法》,通过立法来强化社会的慈善公益意识、确立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调整政府与公益组织的关系、规范慈善事业行为。

这部法律应当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列为各级政府的一项职责,政府应将慈善事业的发展目标和具体规划融入到社会发展的规划中,对发展慈善事业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统筹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投入。

有了法律保障后,还应有相应的政策来支持。政府应加大财政政策上对慈善事业的倾斜力度。调整公民从事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适当提高公益捐赠的税收减免比率,这样能够切实维护富人的利益,使他们获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从而提高公众对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丰富公益资源。

除了捐赠减免税收,也应根据中国的国情在适当情况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以此来引导公众科学、合理地利用财富。

此外,“香港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有专家介绍,香港红十字会之所以值得借鉴,其原因不外乎四个字:一是审。为了确保专款专用,香港红十字会每年年末都会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审计结果会在年报中详细呈现。二是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后,要将详细报表向公众晒一晒,市民通过网页或电话均可查询到善款的去向。三是说。香港红十字会一定会给数额较大的捐赠者作文字图片和财务运用的报告,而小数额捐赠的市民,也会组织探访团去察看。四是管。即由政府部门监管。

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杜绝慈善工作中的权钱交易

金钱至上,必然滋生贪官污吏,导致在各种场合下权钱交易的发生。中国的慈善事业在有些情况下,已经变成了交易手段。有些人做慈善事业要求有回报,有的为升官,有的为发财,更有些人专门在某些领导在场的时候表现自己,把要好项目,要好楼盘,甚至要职位作为交换条件。

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民政部门、税收机关等政府部门应一起配合,通过不定期的查账等方式,对非公募基金会的收支明细、资助计划及具体受益人身份等情况进行监管。如发现存在违规筹款、非法挪用基金等情况,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罚。

其次,为防止管理人错误管理、转移资金,甚至欺诈行为,检察机关应对基金会行使司法监督。因管理者的不当行为造成慈善财物损失的,检察院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再次,公众对非公募基金会了解的主要渠道是媒体。如果能够正面宣传报道其开展的公益活动,尤其是报道一些基金会献身慈善事业的感人故事,让这一事业在阳光下发展,组织的公信力便会不断提高,进而获得公众的大力支持。

除了利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不但能更好地发动社会各界关注慈善事业,而且能更快适应当代受众对新闻信息的阅读习惯和交流需求,最大限度地调动舆论监督的民间力量。

强化全民的慈善意识 中小学课本加入慈善理念

中国是礼仪之邦,善孝传统悠久,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由其是近几年发生的对慈善事业的“抹黑事件”,使这种传统现在变得十分淡薄,明显落后于其他国家,国外很多人的慈善意识非常强,他们把捐助钱物作为一份社会责任。相比之下,中国很多企业家慈善意识远不及外国的一些企业家。

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秘书长陈红涛曾建议,加强培育公众慈善理念和文化,包括促进社会踊跃捐赠,定期捐赠的氛围;引导公众接受慈善、筹款也是有成本的;同时引导公众跳出传统慈善的救济施舍模式;争取在中小学课本中加入全民慈善理念的相关课程。中小学阶段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如果在这个环节能够加入一些适当的理念,这对公众的慈善教育有很大帮助。

培育积极健康的社会慈善文化

由于受一些世俗价值心态的影响,社会舆论和评价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慈善行为缺乏积极的价值评价和舆论支持,以至中国现阶段还未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

慈善观念始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儒家所倡导的博爱思想以及墨家的兼爱思想等都是中国慈善文化精华的体现,在客观上大力推动了以慈善为荣的社会道德。

要加强慈善文化传播的针对性、贴近性、实效性,通过家庭、社区、学校、单位、商会等各类团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慈善文化教育,传播正确的慈善文化。

要倡导慈善文化与企业文化的结合,主动与企业建立互相合作的“伙伴关系”,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宣传慈善意识,引导和协助企业成为慈善事业的生力军。

要促进中国慈善文化与国际慈善文化的交流。学习国际慈善文化中的慈善意识、慈善体制建设、组织管理、资金运作、法律支持等。

要切实做好慈善事业的宣传工作,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慈善传统美德,使慈善成为一种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通过媒体的宣传,形成一种“为善”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关注社会慈善与公益事业。

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很多人都说不是不愿意捐款搞慈善,而是捐款后不知道这些钱到哪里去了。

负责募集善款的基金会和协会,需要克服为小团体利益服务的倾向,需要使善款的用途更加公开和透明,更要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定期向有关部门、捐助者和社会公开其经费收支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和透明管理。

美国卡耐基基金会前主席卢塞尔曾经说过:慈善事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非公募基金会对于自己的资金运作机制,要像玻璃做的口袋一样,能够随时让外人看到本组织的资金运作情况,随时接受外人的监督,这样,普通民众才会对他们所捐款物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心中有数,才会提高非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

财务透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财务报告和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美国通过慈善组织每年在国内税务局填写的各种制表,将各慈善组织的日常活动、财务支配等信息登记在案,供大众查阅,人们可以随时了解慈善组织机构资金的花费和使用去向。

转变发展方式 搞好科学发展

慈善事业的服务对象是贫困人群,但在贫困人群过大的情况下,慈善事业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国家要力争把贫困人口的数量降到最低限度,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转变发展方式,搞好科学发展,必须在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行业差距方面狠下功夫。

他山之石

美国:慈善组织不得参与政治活动

慈善法立法分散而灵活。可以说美国没有单独的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都在税法条文里。通过联邦(主要针对慈善组织)和州(主要针对慈善行为)的分散立法,构建慈善立法体系。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法弥补了分散立法的欠缺。

在美国,并非所有慈善组织都可以享受免税,只有按公司、信托、无固定组织形式的慈善组织方可申请免税,并且要求慈善组织章程必须严格把慈善活动限制在单一慈善目的,不得有任何其他经营性活动。

美国法律特别规定,慈善组织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如资助各类政府公务员的政治选举,参与政府的各种活动。

允许有管理费用,属于募捐然后分发募捐款物的慈善组织,管理费一般低于3%。

英国:无固定组织慈善 发起人承担诉讼责任

1601年伊丽莎白一世女王颁布了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慈善法》。《2006年慈善法案》出台,规定慈善组织的目的必须是公共利益。英国还专门设有慈善法庭,负责审理有关慈善的案件。

慈善法规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与政府组织有任何瓜葛,不得从事任何与慈善无关的活动。

英国对慈善的受益人也有严格规定,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接受捐赠,英国判例有个“慈善受益人临近原则”,就是说,如果最初慈善受益人不再符合受益条件或死亡,他临近的有类似条件的人可以继续接受捐赠。

针对无固定组织的慈善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被起诉,则由该慈善组织的发起人承担诉讼责任。

加拿大:凭捐赠发票可获高额减税

加拿大的慈善法规多在《个人收入所得税法》里规定。此外,信托法、公司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也都对慈善组织有规定,另外,各省还有自己的关于慈善的法律。

加拿大税务总局里的慈善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国慈善组织的注册与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确认一个组织是不是慈善组织;对注册慈善组织进行审计,检查其责任和义务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捐赠信息和捐赠钱物的使用情况等等。

注册慈善组织可以享受财产税和其他税费减免,并有资格为捐赠者提供正规发票,凭此发票,年度报税时可以享受40%-60%的减税。

加拿大法律还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建立在加拿大领土上,并在加拿大有办公处所;慈善组织在加拿大境内的某些技术援助不得在国外进行,避免慈善组织泄露高端技术机密,防止活动不当引发各种外交争端,避免纳税人的利益损失;在加拿大注册的慈善组织不得把募集到的捐赠财产转到国外;加拿大公民向国外慈善组织捐款不享受税收减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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