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2016-08-1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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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宏观管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现摘要刊登如下,供业内人士参考。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哪些展会属于“国际科技会展”? 根据《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分别指: 国际科技会议―――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科技学术研讨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 国际科技展览―――以科研、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规模较大,代表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 ■谁来审批、协调和管理?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际科技会展的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申报不许走双重渠道 举办会展应提前6个月申请报批,规模较大的会展应提前12个月申请报批。其申请不得通过双重渠道上报。 ■国际科技会展分级审批标准如何界定? 1、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国际科技会议,需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2、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国际科技会议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从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中国科协,中央直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自行审批,但需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3、举办国际科技展览,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科学技术部审批,需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其中有关政府机构以外的单位举办展览还需具备主办资格。 4、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中国科协可自行审批本部门单位举办与主管业务有关的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审批结果需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可自行审批在本地区举办的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审批结果需抄报主管地海关,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6、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国际科技展览。但应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主管地海关凭主办单位的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7、双边交流性质的科技会议,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部门,中国科协,中央直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自行审批。 8、海峡两岸科技会展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审批,台湾地区厂商(不含台商在华投资企业)参加国际科技会展名单需报科学技术部台办审批。 ■四种特殊情况的国际科技会展谁来审批? 1、涉及未建交国家或其它敏感议题。 2、主题或内容涉及台湾问题。 3、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国际科技会展。 4、其他重要会展。 凡涉及这四种情况的国际科技会展,由科学技术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审批或由科学技术部审核后呈国务院审批。 ■请示函上报科技部前由谁初审? 报科学技术部审批的申办或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请示(函),须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人民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中国科协、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初步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学术团体的申请通过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上报。 ■对主题相同或内容相近的会展申请按什么原则审批? 1、同类会展,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每会不超过2个。 2、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会展。 3、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举办经验的单位举办的会展。 ■主办资格谁来认定?条件如何? 国际科技展览主办资格认定工作由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兵团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其名义主办与其业务有关的国际科技展览,其它单位申请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需具备科学技术部批准的主办资格。申请主办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主办或参与举办过3个以上国际展览(企业除外)。 3、设有专业展览部门,配备了展览专业(包括策划、组织、管理及外语等)人员。 4、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申请主办资格须提供哪些文件? 在经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中国科协、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上述单位报送科学技术部审批,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文件。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单位举办展览的规章制度。 4、本单位以往举办展览的资料。 5、其他有关材料。 ■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主办资格? 1、对获得资格后二年内未举办或参与举办任何展览的单位,科学技术部将取消其主办资格。 2、对违反本办法举办国际科技会展,以及在会展举办过程中有损害参加者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科学技术部可暂停或取消其主办资格。 ■国际科技会展冠名规范 未经科学技术部批准任何国际科技会展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也不得使用中国国际XX会议(展览)及其他类似名称,但可使用中国地方性会展名称,如中国(地区名)国际XX会议(展览)。规模较小的地区性展览一般不使用“博览会”的名义,不具备代表性的展览不得使用综合性展览名称。 ■不批就展等违规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单位,以及在会展举办过程中有损害参加者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的,科学技术部及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对未经批准或不具备主办资格而擅自举办会展的;盗用其他单位名称举办会展的;或转让,倒卖会展批件的,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对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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