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问题研究

发布:2016-09-2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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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来自环境的挑战是全球性的,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领域中有协调、合作的客观需要。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意识到加强环保国际合作,是维护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前提。自1972 年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国际环境合作已走过近40 年的合作历程,从双边、地区性环境合作直到全球性环境合作均取得了巨大成就。

        云南的国境线长4060 千米,与3 个国家接壤:西面是缅甸,南面是老挝,东南方是越南。作为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六国的国际河流,云南要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不可避免的要面对澜沧江—湄公河的利用、开发、保护和持续发展问题。

        1 湄公河的环境概况

        湄公河,国内也称为澜沧江-湄公河,干流全长4880公里,是亚洲最重要的跨国水系,世界第六大河流;主源为扎曲,发源于中国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于越南胡志明市流入南海。流域除中国和缅甸外,均为湄公河委员会成员国。湄公河上游在中国境内,称为澜沧江,下游三角洲在越南境内,因由越南流出南海有9 个出海口,故越南称之为九龙江,总程长2139 公里。[1]湄公河流域面积大于5000 平方公里的支流有22 条。其中,中国澜沧江流域面积16.48 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2140 立方米,平均年出境水量765 亿立方米;缅甸,境内流域面积为2.4 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300 立方米;老挝,境内流域面积20.2 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5270 立方米;泰国,境内流域面积18.4 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2560 立方米;柬埔寨,境内流域面积15.5 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2860 立方米;越南,境内流域面积6.5 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1660 立方米。在云南省境内干流长1240 公里,占全干流长的四分之一。然而作为国际河流,澜沧江流域目前存在着自然灾害频繁,中游地区土壤侵蚀严重,森林生态功能较弱,草场退化,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逐渐缩小和种群数量减少以至物种消失,局部地区污染严重等六大生态环境问题。[2]总的来说,湄公河作为最重要的亚洲河流,具有流域面积广,出海口多,水资源丰富的流域特点。同时,上下游环境生态脆弱,环境保护压力巨大也是湄公河流域所面临的切身的现实情况。

        2 湄公河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如何在那么广大的流域中解决湄公河流域的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流域各国面临的重要挑战。在解决湄公河流域利用过程环境与资源相协调、生态与人口相协调、上下游之间的环境一体化相协调等问题的过程中,湄公河流域国家认识到:只有国家合作才能够最终解决湄公河流域国家环境保护的协调性等一系列问题。这是因为湄公河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2.1 跨国河流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只有国际合作才能解决环境保护和河流开发问题国际环境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是指为谋求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各成员在保护和维护国际环境的事业中,本着全球伙伴和协作精神采取共同行动。[3]澜沧江-湄公河属于典型的跨国河流,在水资源做为新的自然资源的今天,水资源的自然垄断性,决定了各国都渴望对本国的水资源实行国家主导的垄断利用,最大限度的开发本国的水资源,新建水利设施,保护水流生态环境,以达到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促进本国相关经济的发展。然而水资源的流动性却决定了对于跨国河流,其有限的水量使得单一国家对水资源的利用必然会影响到他国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单一国家对水资源及其相关区域环境的污染同样会影响其他国家水资源和区域环境的保护。如2010 年3 月份中国西南地区及泰国、老挝、越南和柬埔寨遭遇的大旱,四国就认为中国在湄公河(我国境内为澜沧江)上游修建水坝导致旱情加重,并希望中国能够打开大坝放水,发生水资源利用的争端。同时,湄公河上游及澜沧江流域是自然灾害严重和频发地区,地震、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需要各国合作建立有效地联合的防灾、减灾及预警机制。可见,国际合作是解决水资源利用争端和环境保护的唯一的有效途径。

        2.2 国家在国际中的责任要求国家参与到澜沧江-湄公河利用与保护的国际合作中来国际河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航运资源是沿河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必由之路,也是每个国家利用自身环境资源的应有权利。澜沧江-湄公河流经的各国地理位置,流域、流量均有不同,各国对河流的依赖程度也有所不同,客观上决定了各国对该河流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出发点和具体措施大相径庭。同时,目前在国际上尚未有普遍性的各国都认同的国际水权的开发和使用标准,因此无法以现有的国际法规定来衡量普遍的国家在跨国河流利用中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造成跨国河流水资源利用、开发和生态保护国家之间存有大量争议的主要原因。

        然而,没有具体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利用和开发水资源,进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就缺乏相应的国际责任,只需顾忌自身利益而可以否认他国权益,甚至危害他国环境及水权;也不意味着一国可以利用保护本国环境、水资源为由肆意干涉他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保护工作。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国家主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涉及到特定领域和共同的利益的时候,国家与国家之间必须形成一种让步。如多瑙河流域的国际合作,就是自1985 年通过的《多瑙河国家关于多瑙河水管理问题合作的宣言》(《布加勒斯特宣言》)等一系列双边条约和宣言,多瑙河流域多国对于开发跨国河流和保护多瑙河流域环境而达成的一系列共识和让步。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最基本主体,对于国际河流的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多元化,国际河流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关注和认同。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就指出:“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的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及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国家在利用自身资源———包括水资源的同时,应当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资源利用负有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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