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的关系
发布:2016-09-2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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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1) 什么是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之一。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涵义,每个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对内意味着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平等权。 (2) 什么是国际环境保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始不断增多,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开始出现并且迅速发展起来。1968年通过《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养护公约》,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会议通过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在此之后,又通过了一系列针对外层空间、海洋环境、大气层等敏感部位的保护的国际条约。除了国际条约以外,还有一些著名的国际司法和仲裁案例都对国际环境保护做了重要的阐述。国际环境保护已成为了国际性的课题。
二、 冲突与协调
(1) 传统的主权原则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 A绝对冲突;国家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也是一种绝对性、排他性的权利,在一国的范围内具有至高无上性,而它的存在给国际环境保护的需求留下了很小的余地,从权利本身而言,国家主权的行使是不受外来意志干涉和不容侵犯的。关于国境环境保护的条约、国际习惯等都在从形式上制约着这种国家意志的自由的行使,尽管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正在逐步的确立中,但这种国家责任的制约使得主权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不“小心翼翼”。 B 相对冲突;发展中国家自二战后迅猛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从技术、法律等方面在发展中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走上了先污染的道路。随着国际环境危机的加深和人类认识的提高,发展中国家逐步接受了共同承担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但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与环境保护在表面上存在这冲突,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担心“环境殖民主义”的阴谋,另一方面,又担心接受国家环境保护类条约的约束会制约眼前的短暂的高速的经济发展,并导致发达国家的经济援助都运用到环境保护的项目上。发展中国家尽管在有了普遍的共同认识后,仍然对严格的国际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有所保留。这是国家对内主权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水平的要求。 (2) 两者的协调——新原则的产生 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国家主权与环境保护之需要的矛盾实质上反映的是各国的国家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不尽一致甚至冲突。因此协调绝对的主权原则和国际环境保护需要一个大前提,需要随时能兼顾两者利益又能在关键时刻分清轻重缓急,权衡利益之上,应当遵循的是
2 人类共同的利益。且不论“地球村”的论述,也不管“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只有一个地球”这样的论断,单是现代深刻的、不胜枚举的国际环境危机已经让各国在让渡一部分国家利益的时候有多觉悟,这种觉悟是深深植根于人类作为一个种族、一个群体对自我保存的意识的延续和害怕毁灭、种族不得保全的对策。在此基础上,将国家主权原则适用在国际环境保护中,产生了新原则,即国际环境保护原则,具体来说分为1、国家环境主权原则2、可持续发展原则3、国际合作原则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三、 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的关系的内涵 一个宗旨:人类共同利益至上 “首先是人类的生存,也是组成生物圈的个人和民族可以在尊严和自由中过一种物质上满足的生活”“人类共同利益”概念的提出,是国际环境法在国际法面临的挑战的新内容,是突破主权原则的有力的利刃。国家的职责就是国家将行使源于人类共同利益而不是源于主权权利的职责,这是未来人类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共同的利益”本身也是具体的,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人类共同利益的体现。《斯德哥尔摩宣言》中也指出“为了保证人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所有国家的环境政策应该提高,而不应该损及发展中国家现有或将来的发展潜力,也不应该妨害大家生活条件的改善。” “两个原则”:国际环境保护原则与主权原则并存 在国际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中,不能忽视主权原则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冲突。尽管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化体系中萌芽的国际环境法具有的是’r软法”的拘束力,其设置的环境保护的规则中,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环保技术以及国内立法。对于技术薄弱、意识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大了他们国内产业的转型和升级的难度。国际环境保护原则的出现在弥补差距、平衡南北利益、平衡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方面有着很深远的意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持续发展方面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的义务以及发展中国家负担起相应的环境保护的义务使得国际环境法现实可行性极大的增强。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际环境法对现阶段发展水平普遍不高的发展中国家现实的瓶颈仍然存在,在短期不会消除。谋求国际环境保护的一致性是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因为短期内南北差距不会消除,在考虑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些危及全球化和发达国家转嫁污染的现象的存在,使得瓶颈制约严重。2008年的哥本哈根会议被外媒认为的“最大外交灾难”并非无稽之谈。在平衡利益的时候,主权原则往往占据上风,力量的博弈不断的揭示着主权国家们对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的盲目掌控。所以,在当今现实的背景下,作为各国本身,对主权原则的坚持不可放松。将主权原则在各国协调后,统筹分析,在不危害本国主权中根本利益的情况下让渡出一部分空间,同时将两者相互融合,相互依存,实现共存。 主权原则与国际法环境原则的并存,具体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各行为体将接受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则和管理规则,采取更加密切的合作,遵循可持续,共同有区别的原则。增强对国家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在国际环境保护原则的规范下,各国的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力,各种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私人企业、利益集团、社会运动等其他的主体,也承担着维持秩序、调节经济和协调社会发展的职能。这些调节形式(主体)跟政府组织相互依存,以共同的价值观为指导,进行协商和谈判,通过合作的形式来解决各个层次上的冲突问题。 (2)国家仍将是全球环境治理最主要的行为体。离开了国际社会的主要主体-国家,空谈“治理”与保护,只是无源之水,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其他主体所不能承担
3 的责任。国家的主权的对内处理内政外交至高无上,对外享受平等独立权都使得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主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强制力使人类社会有组织、有条理的走上环境保护的健康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