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继承遗产 和谐传递财富

发布:2016-09-20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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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质生活日益丰盈的今天,老百姓的房子、票子也渐渐多了起来,但随之产生了一些棘手的社会问题,其中较为常见的可能就是遗产赠予与继承问题。众多媒体不断报道争夺遗产而产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的案例,结果往往都是亲情被金钱吞噬,家庭被金钱撕裂。遗产赠予与继承问题成为不得不面对的热点话题。

那么,面对遗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该如何立遗嘱才有效?遗产继承的顺序怎样确定?本期以案说法,邀请法官和律师为市民解答一些有关遗产处置的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市民和谐传递家庭财富。

代书遗嘱引争议 本人意愿最重要

爷爷立下遗嘱把所有遗产都留给了两个孙子,作为孙女的小丽认为爷爷代书遗嘱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于是便把两个弟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遗嘱无效。近日,嘉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遗嘱系本人真实意愿,驳回了小丽的诉请。

小丽的爷爷共有三子两女,小丽是老大的女儿,跟其对簿公堂的两个弟弟均是自己二叔的儿子。2002年,爷爷立下遗嘱,把位于嘉定某村民组的财产全部交由两个孙子继承,该遗嘱上有爷爷、代书人爷爷的小舅子及其他三名见证人的签名。小丽认为,爷爷留下的这份遗嘱为代书遗嘱,即由爷爷的小舅子书写的,遗嘱上爷爷的名字也并非其自己所签。而且,遗嘱见证人系两个弟弟的亲属,因此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两个弟弟则认为,遗嘱虽为代书,但签名的确为爷爷自己所签,见证人虽然是自己的亲戚,但同样也是小丽的亲戚,而且他们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所以爷爷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了小丽的两名姑姑作为原告,二人表示,小丽的爷爷晚年由两个孙子赡养并提供住所,而作为孙女的小丽却没有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甚至辱骂老人。2002年,奶奶去世时,小丽甚至没有露面,因此小丽的爷爷才有了立遗嘱的念头。期间,小丽对遗嘱上爷爷的签名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但由于在爷爷所在村无法取得对照样本而致无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书人作为爷爷的小舅子,其老娘舅的身份在本地农村具有特殊性,常被作为家庭矛盾的中间调停人,因此其陈述一般而言较为客观公正;且根据法院对其他证人的调查,与代书人的表述也能互相吻合。小丽虽认为该签名非爷爷所签,但并未出示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遗嘱上爷爷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本案中,代书人、见证人与原、被告之间均为同等远近的亲属关系,且他们并不能因该份遗嘱而获利,因此小丽提见证人是被告亲属、与两名被告有利害关系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及证人的描述,由于两孙子对爷爷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爷爷将其遗产指定由两孙子继承,遗嘱的内容符合客观情理,应当认定为是爷爷的真实意愿。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说法:我国《继承法》保护当事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对自己所遗留的财产进行处分。因此,遗嘱形式符合继承法规定仅是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而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愿才是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我国法律规定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在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可以持遗嘱公证书办理继承,并可以凭遗嘱公证书办理相应的财产过户手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现在采用公证遗嘱形式的人越来越多。

2、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这种遗嘱形式比较方便易行,具有保密性,是比较常用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须有遗嘱人亲笔签名,只盖章或按手印是无效的。

3、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意在代书遗嘱中,代书人代书后应将遗嘱内容念给遗嘱人听,确保代书内容与遗嘱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在代书遗嘱中,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必须将自己的见证证言也录制在录音遗嘱的载体上。

5、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我国法律对口头遗嘱规定比较严格,必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另外,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担任遗嘱见证人的。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未守约定 依法收回遗赠

因为膝下无子女,老窦便与邻居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邻居小张履行扶养义务,自己便将自己的房屋等财产遗赠给小张。但近年来,在老窦最需要照顾的时候,小张却不知去向,于是老窦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

老窦称,协议订立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尤其是近几年,自己年岁增长,已经到了需要小张照顾、扶养的年纪,但小张却在多年前不知去向,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达到签订时的目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窦作为遗赠人,其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因小张不知去向,无法履行扶养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两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说法: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老窦与小张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法律也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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