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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慈蕴:家族企业与揭开公司面纱
发布:2016-09-2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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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慈蕴:尊敬的刘主任、陈律师还有张教授,还有各位律师各位企业家大家下午好,我今天上午听了一上午主题发言,我自己都觉得收获蛮大,而且我觉得我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我们商法研究会能够共同主办这么一次研讨会,或者说是这样的一种家族企业传承的这样一种研讨会,意义特别大,因为我们在做法律实务的时候也遇到不少这样的企业家发生的实务上的问题,但是这个实务问题太多了,我想我今天只讲一个方面,我看到后面还有很多律师,还有很多发言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在讲家族企业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法律风险,那么这些讲座都会给我们很多的启示。
那我想这个家族企业它的规范运行其实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基本的常识,但是在这个规范不规范,会不会导致公司的面纱的被揭开,这一点上我想可能我们有些家族企业比如说还不太清楚这个事情,那我想我们要从这么几个方面来讲。第一个方面我简单的说一下,其实我们家族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它可以有多种方式来选择,比如说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但是在这些组织形态当中,我们知道只要它能够现实的存在下去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说为什么我们要办独资企业,为什么我们要去投资合伙,为什么我要选择公司,显然前两个组织形态可能最大的好处就是运行的成本很低,税负的负担很低,因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人格,但是之所以要选择公司,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个公司它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我们所有的投资者运用公司这个工具去赚钱的一个基础,那么我们也知道,公司其实在我们现代的法律制度下,除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这种基本分类以外,在有限公司中我们还可以选择一人公司,那么这个一人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与独资企业有形式上似乎比较相似的地方,比如说都是一个投资人,换句话说,法律给你创造了这样一个机会,就是我又不想跟别人合作,我一个人举办企业,但是我又想利用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因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另外一个含义就是说,出资人的责任都被锁定了,所以他的责任会比较清,但是肯定从独资企业跟一人公司的比较上,我们还是会发现还有一些不同的差别,一会儿我们在讲的过程当中会强调这一点,当然股份公司在我们现在的状态下来看,只有两种不是法律上的分类,是实务上的分类,那就是一种上市,一种不上市,那么我们很多家族企业假设你想走上市投资的这种渠道,你肯定要把自己的有限公司要改制为股份公司,尽管很多学者认为说这个改制过程成本太大了,实际上是不是没有必要,但是我们现在发现,上市的这个成本不是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成本,而是我们上市过程当中很多其他的成本,那么这个成本即使你把这种改制去掉,说我从有限公司直接申请IPO,然后上市的时候我就变成了股份公司,那么这些成本仍然是减不掉的,所以它不是公司改制过程当中的一些应有的或者说是可能不出现的一些成本。那以后我们的改革会不会发生一些变化?比如说今后我们会有一些直接,比如说我公开发行,但是我不一定上市交易,那么也许我不一定达到公开发行,我是私募发行,但是因为我私募发行的对象可能会超过我们现在法律规定的限制,那么我也会变成一种公开公司,那么这种公开公司连公开发行都没有,但是它要公开披露信息,所以以后的改革可能会使我们的股份公司在实际形态上会有一些差别,这也是可能的。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要设公司,又回到我们这个主题上,那当然关键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这个基本的特制上,我想大家可能学过法律,我注意到我们在座的很多都是律师,很多都是同行,因为我们在读书的时候学公司法的时候都会讲过公司制度它的全部好处就在于它的独立人格,这个制度的创设上,所以有人评价说,公司制度的发明,包括有限责任制度的发明是最伟大的历史发明,它的历史进步意义不亚于蒸汽机,我想这种评价一点都不为过,实际上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是一个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在进行一种组合或者一种配制,去适应我们现在急速发展的生产力,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了,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跟我们在座的人,自然人具有独立人格确实有很大的差别,也就是说,公司要想具备独立人格,它要有条件,这个条件当中呢最基本的一个要有投资,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你是要有资本的,注意这一点不要以为我们公司法不规定最低法定基本额,似乎公司对资本的要求就不高了,这是两回事,我们的最低资本额不过就是一个能不能运用公司这种的形态的门槛,不是跟你公司应当具备资本条件,应当具备物质条件,这是两个问题,那这是一个。然后公司还得有章程,章程是我们成立公司最基本的一个条件,实际上我们公司当中复杂的关系,除了公司法上有强制规定以外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公司章程来安排的,比如今天上午我们大家都听到了,我们发言者也提到,比如股东跟股东之间的安排,那很有可能是我们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安排,比如说老子创的业,现在第二代在接班,很有可能不会说我们把股权都集中到一个继承人的手上,那么如果家族的成员都想分享这个企业的所有权,也不一定控制权全分散成不同的当事人身上,那如果我们想保持一种控制,但是股权又有一些分散,那么安排他们之间的关系一定要通过章程,所以章程是很重要的,除了这两个基本的要件以外,其他的要件法律上都有规定,我们这里就不说了,但是我们还不得不提醒大家注意,公司这种独立人格跟我们在座的自然人确实还有一个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公司是看不见摸不到的东西,我们只能说它是一种法律拟制出来的人,这个人既无四肢又无大脑,但是法律上却说它是一个独立的人,既然是独立的人自然能够独立承担义务,同时又能够独立的享受权利,那么它怎么承担义务怎么享受权利?一定要借助于自然人,所以在公司制度当中我们会发现,我们不得不安排谁是董事长,谁是总经理,谁能够代表公司去做出意思表示,即便你是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也不是说你就可以随便的代表公司去做行为,那么你的行为一方面有公司来约束,一方面有公司章程来约束,可见公司章程在整个公司运作当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因为今天主题不是讲公司章程,所以只是提醒我们在座的律师还有我们的企业家,当你设立公司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考虑章程怎么起草,我们应该说我们律师有很大的智慧可以在这个领域中发挥的。
公司法人的意义实际上就是强调,由于公司是一个独立人格,它自己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才导致我们的出资人只对公司已出资范围内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对超出自己出资范围之外的责任不再承担任何方面的连带义务,那么这样公司法人的一个独立特征就是强调它实际上是把出资人的责任锁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是一个方面。
其实公司在做这种法人制度的创设的时候,他已经考虑到了这个公司去投资去经营,这个经营风险依然是存在的,但是股东们的责任却被锁定在出资的范围之内,超出的部分并没有因为有限责任制度的创设而抹掉,说只要是用了公司该有的风险都没了,不是这样的,只不过它是把公司本来应当自己承担,或者最终应当由股东承担的部分全部都转嫁给了债权人,通过公司制度的本身的创设,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说公司独立人格其实就是一堵墙,就是保护股东的一堵墙,这也就是我们今天为什么绝大多数人都愿意选择公司方式来做投资的这种基本形态,那么换句话说,债权人不是跟股东打交道,是跟公司打交道,所以公司不能偿债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要,你通常情况下这道墙是穿不过去了,你是不可能向它背后的股东索债,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在说股东既然会享受公司成功的所有收益,比如说公司赚钱了,那么最终分红的都是股东,公司赚了钱再多跟债权人没有关系,债权人仍然是它的固定收益,虽然我们今天在考虑公司融资的时候,在债权和股权之间我们以后会发现有很多种过渡的形态,比如说类别股,比如说可转债,其实这些融资工具无非就是让大家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做一个选择,让你基本的性质定下来向股东偏一偏多获点利,或者股东的性质定下来向债权人偏一偏保证你的风险更低,其实就是一些很巧妙的制度设计,但是让债权人承担风险,代价是什么呢?代价就是股东们你不可能直接操控公司,你不可以跟公司不分离,换句话说,债权人是跟公司打交道的,因此公司必须得独立,那么这就是我们在公司制度上设计的一些基本的制度,就是你要放弃对公司的直接控制,那么什么是直接控制呢?我们后面会讲,当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如果你对公司不相信,你可以让公司给你提供担保,你可以要求去尽你的能力调查,当然这些成本都非常高,所以法律会考虑在哪些场合公司要强制信息披露,这是一个。其实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实践当中发生了异化,这个异化的表现就是股东它跟公司没有分离,它实际上是在真正的操控公司,那么我想我们在座的都会提,我是最大的出资人,这个企业就是我一手创办起来的,凭什么不让我控制它,而且我前面一再提公司是无四肢无大脑的,它一定要借助于自然人活动,那问题就在于你是怎么运用公司这种形态去进行意思表示的,如果你把这个基本的模式把握住,我想应该说你控制了公司,但不是过度控制,你控制了公司,但是不代表你跟公司混同,所以这是最关键的地方,我想这样的一个情况就是说,因为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可能会发生,有意或者无意的,真的是无意的,我们很多企业家注意到,他们说你看这个事情我开股东会没时间了,我要做的这个决定对公司又很有好处,是个难得的机会,我估计全体的股东是不会不同意的,或者全体的董事是不会不同意的,我就自己做了决定,而且我相信我这个决定对公司是有好处的,那么这一些可能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根本不开股东会,根本不开董事会,就是大股东一个人在那儿说了算,或者家族成员在那里说了算,那这些行为会不会导致我们有可能会发生风险,那么在实务当中我们说我们这是无意的,也有有意的,有意的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把公司的钱转到自己的名下,给公司变成一个空壳,最后让债权人承担一些过度的风险,显然这些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在承认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那么又创设了这样一种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但是要注意,即便有这种揭开公司面纱法院绝不是轻易来用的,包括创设这个制度的美国,我们曾经有学者,美国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公司法的学者叫罗布特汤姆森,他在1982年的时候用了很长的一段时间往前找了20多年的实证分析,最后发现真正申请公司棉纱之诉的成功率就在40%左右,有时30多,有时40多一点,其实成功率不是很高,这个后面我们也会简单的提一下,但是大家要知道,法律绝对不会说我在承认有限责任制度这个最根本的原则的基础上,不考虑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就让你去滥用吧,损害债权人利益,是不会这样做的,是要做利益平衡的。
那么值得一提的是什么呢?我们国家公司法在2005年修法的时候把揭开公司面纱引入了我们的公司法,换句话说,在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到了我们国家成了成文法的规定,所以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法院应当认为是揭开公司棉纱的可能性是有的,尽管这个条文现在看来还是有一些问题,但它规定了这个最基本的一个规则,这是非常有意义的,那么同时在公司法当中,我们还有一个64条,是关于一人公司的,那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你滥用公司人格,那么你可能会被追究责任揭开公司面纱,这就使我回想到2005年我们修法的时候,关于一人公司要不要入法,这个问题的争论异常激烈,赞成者非常多,理由十分充分,说现在全球的绝大部分国家只要有公司制度的基本上都承认了至少是一人有限公司,说如果中国在05年这个时候修法还不承认一人公司你这个公司法太落后了,但是另外一派的意见也非常有道理,他们说中国跟其他国家不一样,因为你是一个不讲信用的国家,在不讲信用的情况下承认一人公司就等于承认公海的欺诈,所以反对意见也很强烈,但是最后还算是把一人公司引入了公司法,可是大家会注意到,我们给一人公司规定了很多比一般的有限公司更为苛刻的条件,比如说大家认为最苛刻的法定资本额从3万提到10万,还不准分期缴纳,还要每年年检审计,关于审计这个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这应当成为运用公司制度赚钱的一个基本的成本,因为公司刚才我们讲了,它是拟制的人,这个拟制的人怎么保障他的财产是完整的?由他自己来说是不可以的,必须得由公正的第三方来说,那么但是我们现在没有做这样强行的规定,只是对一人公司做了这样一个严格的要求,那么如果你不想跟别人合作,但是你符合公司法的这些规定,也不会遭受揭开公司面纱的这种责任追索,所以关键是规范。
我们这里看一下,股东为什么会有滥用公司人格的问题呢?其实我们会发现,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就是两种目的,一个逃避合同义务,我签了合同,但后来发现我没有履约能力,这时候如果我要被追究责任的话我责任会很重,那我怎么想办法逃避我这个债务,因此我可能在签约的时候我故意搞一些让对方不知道真正的我是谁,混淆一些股东跟公司,或者公司和公司之间的差别,还有一个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比如说我们现在大家注意到的环保问题,越来越多的侵权受害人请求背后的股东,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那这种责任其实在很多方面也非常严格,那么目的主要是这两个方面,但是什么就叫滥用公司人格了呢?我想以下这些情况一般是我们在申请揭开公司面纱的时候会用到的一些基本理由,那这几个基本理由一个就是资本显著不足,大家注意到这里用了显著两个字,不是说一星半点的不足,那么有人说,一个公司到底应该需要多少资本?这是一个商业判断,那什么叫做足什么叫做不足?我想大家都会有一个基本的社会标准,随便举例子,如果你用开早点铺的钱去办钢铁厂,那对钢铁厂来说资本是显著不足的,或者说我是唐山的小钢铁厂,我只有两座四座高炉,那么我用这样的注册资本去开上海的宝钢,武汉的武钢还有攀钢这样的现代化的钢铁厂,显然对后者而言也是资本显著不足,所以资本显著不足如果用我们的资产负债表来说,就是你这个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负债率极高,超过了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所以这是说资本显著不足的问题。那么第二种理由就是人格基本混同,我这里列到了母子公司、姐妹公司、关联公司等等,因为我们现在很多的家族企业经过20年、30年的创业,今天的规模已经很大了,而且不是单一的企业,特别是一个上市了的家族为背景的企业,它有非常庞大的一个集团公司,那么要注意这一些公司之间,既然你认为它是独立的人,那么你必须得有独立的标准,如果你是混同的,那这个就很难说你尊重了它的独立人格,这个混同比如说最常见的比如说同一套人马三块牌子,其实就这一套人马,就这么多钱,甚至注册地在同一个房间,比如说电话都是同一部,有的甚至于连银行账号都不区分,比如说母子公司之间你一看,董事会成员基本交叉,特别是姐妹公司,干脆就是完全的一波人,比如说在业务上有极大的关联性,还有财务账上是分不清楚的,那这一些方面都可能会导致人格是混同的,第三种情况,过渡控制,刚才我们已经提到了什么叫过渡控制?就是说股东会董事会都是摆设,就你一个人说了算。最极端的情况就是根本不开股东会,就是我们下面说的,公司的人格是完全形骸化的,不过就是一个傀儡,根本不开股东会、董事会,有人说什么叫不开?反正没有记录,这种情况下,你说这个公司还能自己运转靠的是什么?显然一定是我们的股东我们的实际控制人在指挥这个公司,最后这个不遵守城市规则,比如我也有股东会,我也有董事会,但是我从来不开,从来不遵守这些规程,或者我通知开会不按期通知,这个关于诚实性的规则公司是做了明确规定了,这个规定对你公司保持独立性意义非常重大,这个是我们在申请揭开公司面纱时通常说你这个人格被滥用了吗?通常是用这些理由。
揭开公司面纱的诉讼会有由谁来提出呢?很简单,原告只能是债权人,因为这个制度是保护债权人的,所以比如有人说小股东,我们也不排除我们家族企业对外投资可能有控股的,可能有参股的,比如说像那些参股公司我们在其中就可能是小股东,有的时候我们就注意到了,大股东过渡控制公司,小股东也很倒霉,又做不了主还分不了红,还要跟大股东一起承担最后的风险,非常的不公平,但是股东你不可以用这个制度,这是保护债权人的,我们再看一下,这个债权人我们在实践当中还把它分成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这两类,这个自愿债权人通常指的是主动跟我们签约的合同债权人,因为合同债权人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他还有机会在签约之前了解你公司,他还有机会通过签约的方式给自己设置保障,比如让你提供担保,如果他不信任你的话。那非自愿债权人就很不幸了,他在被公司侵权之前,他对你这个公司一无所知,因此我们一般的人都会有一个想法,如果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我们的法院一定会更倾向于保护非自愿债权人,这个推理的确是常识上的理论,但是我刚才提到的美国那个学者,还有澳大利亚的一个学者都做过实证分析,比如说美国的学者分析了2000多个案例,澳大利亚学者分析了600多个案例,但是他们最后的结果是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提起的揭开公司面纱之诉,那么还是自愿债权人的胜诉比率越高一点,不是法官不愿意支持受害的债权人,主要是说如果是自愿债权人来提诉他们往往都是有备而来,换句话说他掌握你这个公司人格被滥用的事实,既然有这个事实存在,那么揭开公司面纱也是有可能的。那么这是一个。
第二个被告,被告只能是滥用公司人格的积极股东,小股东什么都没做,本来就够倒霉,那当然面纱不会揭到他的头上,那主要是过渡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的积极股东。实践当中我不得不说,中国的公司制度确实也还有很多比较特殊的情况,这就是实际控制人。我们前两天刚刚在我们学校召开了第十二届国际商法论坛,来自台湾的学者提到了,他们的公司法在今年引入了事实董事,特别是影子董事这个制度,那么显然这个影子董事他的意思是说,既不是董事,也不直接参与董事的行为,比如说没有董事名分,但是我像一个董事在那儿的行为,也不是,这里的影子董事就是指的背后的操守,真正控制的那个人,他发指令其实公司都在按照他的指令做,他们叫做影子董事,但是我想我们公司法里没有提到影子董事,可是我们公司法很创造性的把实际控制人放了进来,那就意味着什么呢?真正控制公司的人即便你没有股东身份,即便你没有董事身份,但是你是控制公司的人,而且你滥用了你的控制权,照样可以对你揭开公司面纱,把你看作事实上的股东,这是一个。那么要注意只要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除了前面我们所用的那些滥用公司的行为要存在,除此之外最关键的我认为,如果我们的债权人掌握了公司有利益不当的输送这个问题,当然是说利益从公司流向了股东,流向了实际控制人,这个时候显然是支持揭开公司面纱非常重要的根据,最后这一点强调的是,揭开公司面纱通常都得在公司不能偿债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假设我们大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从公司移转了大量的利益,但是公司还能偿债,债权人不能替天行道一定要他背后的股东来偿债,那么这个时候公司的损失就只能通过公司内部的比如说股东代表诉讼来追回,或者董事的义务来追回,董事的监督来追回等等,所以前提是一定要能偿债,在不能偿债的情况下,那这就回到刚才我们提到的,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很多的企业都是靠借债负债方式来经营的,即便你过渡举债,没关系,只要你的公司能偿债是不会导致揭开公司棉纱的,那么我们也确实有这样的机遇,比如说我用别人的钱哪怕天天拆东墙补西墙,但是我没有发生债务问题,那么这个时候我们是不会揭开公司面纱的,所以要特别注意,一定是在公司上丧失偿债能力的时候才有可能引发揭开公司面纱,甚至于在公司破产的时候,这都是有可能发生的事情。
怎么样防止公司面纱被揭穿呢?一般我们建议公司应该拥有较充足的资本,哪怕资本不充足,这个时候你要特别有精力放在防止公司发生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况,第二个完善公司内部机构,比如说该设股东会,该设董事会,该设监事会的你都应该完备设立这些制度,同时还要考虑公司运行的诚实性规则,比如说什么时候开股东会,提前多少天通知,上会只能讨论通知的事项,不可以随意的掺杂新的内容进来,比如说开会的时候可不可以委托,怎么委托,书面委托等等这些都要特别注意,那么规范运作公司,这里面当然要特别注意,账簿的记录要完整,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控股股东,特别是母公司不要用只是命令等这些方式来代替公司做出决策,这一点我们家族公司因为有的时候记录不是很完备,还不好说,比如说我们国企为背景的公司,在这些问题上是最容易让人家抓到话把的,比如说公司集团给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发布一个命令,说财务制度我们要如何如何统一,如何如何记账怎么怎么样,他是在规范,但是这是一个让人认为你的财务是不区分的一个表现,比如说上级母公司直接任命下级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等等,甚至于总经理,这些方面都要特别注意,还有就是要特别注意母子公司或者姐妹公司之间不要随意调动资金,这个尽量的在公司与公司之间有一道隔开的防火墙,在财务制度上要比较明确,那当然一人公司下,刚才我们讲了他有一些特殊规则我们需要遵守,不然的话,一人公司最要命的是在揭开公司棉纱的时候,他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你要来举证,证明自己跟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这个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股东,这个恐怕比我们一般的公司还要严格,所以这一些都是非常需要关注的,那时间关系我就介绍这些,一会儿我们请张教授给我们做一下点评,我想张教授还有更好的一些观点贡献给大家,谢谢。
主持人:谢谢朱教授的精彩演讲,接下来有请上海大学法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张希全)先生对朱教授的演讲进行点评,大家欢迎。
张希全:谢谢陈律师还有刘主任,谢谢我们的研究会还有我们大成律师事务所给我这样一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刚才听了朱教授精彩发言,实际上她是我们国家公司法人格制度引进中国的一个最重要的推手,我觉得我们中国公司法上能引进这样一个比较先进的规则和制度,应该说有朱老师非常大的贡献,因为她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早,而且是集大成者,非常系统非常深入,我拜读过她的著作,前一段我还在做一些对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人民法院关于引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判例的研究,我发现我们国家确实有很多这样的判例,那么这些判例中很多都是用了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真正严格的符合朱老师讲的条件的不多,也就是说很多是滥用了,是误用了,那么也就是说,我们这个企业也好,家族企业也好,公司也罢,一旦利用了法人制度,有时候做的不是那么规范,就容易被我们的司法能动性,甚至有人说乱动性抓住把柄,所以洁身自好才是最重要的。
那么下面我还想谈一下听了今天上午的发言还有刚才朱老师发言以后我的一些其他的感受。首先我们在探讨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探讨的话题叫家族企业它的传承和法律风险管理,那么首先就面对一个最基本的范畴,那就是家族企业,那么我们说家族企业刚才朱老师实际上讲的很清楚,她没有把家族企业限定为某一类,或者说和其他企业等同起来,或者对立企业,所以这里我提出这样一个命题,我说家族企业表面上看好像就是古典企业、传统企业,但实际上家族企业和古典企业它不一定是同义词,那么同样,家族企业和现代企业它也不一定是对立的概念,所以家族企业对应的概念是什么呢?应该是非家族企业,而家族企业它的基本含义今天上午我们看很多嘉宾发言的时候都讲清楚了,就是有家族投资者控制的,创业的这样一些企业,至于说它的形态是合伙、独资企业、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都不重要,所以这里边我们要看清楚家族企业它这样一种家族投资的背景,家族控制的背景,那么实际上我们看到很多家族企业,它被家族企业的成员看作家庭的延伸,家庭的放大,甚至我们说很多家族企业就直接用于家庭这样的母体,但是我这里要强调一句,家族企业终究它不是家庭,而是企业,所以不要把家族企业和家庭混同起来,无论它是什么样的企业形势。
其次我说家族企业的形势是多样的,如果我们没有选择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这样一种形势的话,实际上不存在揭开公司面纱的问题,但是当我们选择法人地位、公司这样一种形势的时候,实际上我们说这种选择我们是不应当去过分的指责的,一个企业想做大要借助于公司这样的形势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面对着一个企业公司化甚至要上市的这样一种冲动,我们要保持一份足够的谨慎和警惕,也就是说当我们选择了公司,甚至去追求着上市的时候,我们不要忘记了作为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其余观念和信托意识,否则的话我们就可能在选择公司的同时,在上市的同时,我们另一只脚可能就迈进了监狱的门槛。那么家族企业做大以后,实际上它必然要社会化,它要公司化肯定就要社会化,那么在社会化这样的过程当中家族企业如何控制这个企业,实际上就涉及到我们讲的富不过三代的问题,就是说你这个企业能不能传承就涉及到你后继是否有人的问题,这个有人不仅是有没有自然人生命的延续,更重要的是有没有接班人能控制这个企业本身,所以这里边如果后人中没有人能控制这个企业,那么这时候要控制那就必然会导致这个企业的一种灾难,所以你的选择要不你作为一个财务投资型的股东,要不你把你的资产变现,不再控制它获得利益,那么在这里我们还要讲一点就是朱老师反复强调的诚实规则,就是公司的诚实规则,这不是一个形式的东西,应该是非常要遵守这种游戏规则,而不是玩弄这种游戏规则,所以这里边今天上午我们王老师谈到的两种代理,那么都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最后我想说一点,我们的家族企业在享受法人地位这样一种制度优越性的时候,在享受股东有限责任的恩惠的时候,我们要对股东有一种为股东谋利益的观念,要善待债权人,只有尊重了公司的独立人格,为股东谋利益善待债权人,那么家族的投资者才能够福泽绵长,而且我们所设想的那样一种富贵要世世代代传下去这样一种光荣和梦想才能够真正实现,而避免重蹈三代而衰的覆辙和悲剧,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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