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财富的保护与传承---被“忽略”的保险

发布:2016-09-20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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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忽略”了什么


在我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保险作用更多地被人们设定在“保障”的框架内,甚至一度被认为可有可无。此现象并非人们无知或盲目,而关乎于保险行业的发展程度及大众观念的革新,当然也与私人财富的增长速度是紧密而不可分的。随着私有财富急剧增长,人们逐渐实现了财富自由,这时“保障”已不再是唯一诉求。那么,保险还有其他作用吗?毋庸置疑,现有制度早已赋予了保险(特别是经过筹划的人身保险)在财富传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功能性地位,如隔离及保全资产、定向传承、避税、财务杠杆等功能,而这些正是被我们所“忽略”的。


二、保险在财富传承管理中的优势


1、隔离及保全资产


经过筹划的人身保险,权利人获取保险金的权利不被限制,包括不被查封、冻结、罚没以及不被列入公司破产债权、不被他人恶意侵占、干扰支取等。之所以能达到上述目的,究其原因在于投保人经过现金投保,从而丧失对该部分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并实现人与资产的隔离。同时,保单以及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金具备人身专属性,因此而得以保全。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23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定向传承及防止纠纷


经过筹划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即可实现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范围、受益份额、受益顺序等工作,从而避免了争夺遗产所带来的家族内斗、继承人挥霍、财产旁落、恶意侵占等。不仅如此,通过保险来实现财富传承,相对于遗嘱继承来说更加私密且更能有效防止纠纷。例如,母亲购买人寿保险,被保险人为母亲自己,受益人指定为其女儿。母亲去世后,女儿获得的保险金属于其个人财产,其他继承人乃至其丈夫均无权主张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如母亲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的,其死亡后所产生的保险金将被认定为遗产,并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40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3、节约经济及时间成本


与遗嘱继承不同,通过保险实现财富的保护与传承,并不需要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公证处等机关或机构介入,也不需要受益人绞尽脑汁办理各种匪夷所思的证明,例如“我妈是我妈”、“爷爷奶奶先于父母去世”等。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即可实现财富的传递。其次,经过筹划的人身保险,受益人获取保险金并不会被征收额外的税费。再者,明确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也不存在遗嘱继承纠纷的可能。这样一来,便有效避免了因开具证明、行政效率、法院诉讼等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及时间成本。业界最著名的两个案例分别为台湾两大巨富王永庆和蔡万霖。王永庆留下的600亿新台币的巨额遗产,继承人须缴纳119亿新台币遗产税,才能继承其在台遗产。而蔡万霖去世前,曾购买价值数十亿新台币的人寿保险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因此留下继承人缴纳遗产税时数额大大降低。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


4、低成本实现融资


投保人利用现金资产投保,是否会面临资金不能融通、保值及增值呢?笔者认为,投保人投入的现金资产,主要用途在于隔离风险、获取保障并实现传承。而被固定的现金资产经过系统筹划,仍然可以通过保单质押贷款来解决短期融资问题。同时,对某些具备特殊属性的保单,即便权利人面临“破产”,该保单也不能被采取强制执行。权利人不仅可以通过保单质押贷款实现融资,解决燃眉之急,同时还能继续享有保险项下的有关权利保障。


相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66号]:“……二、保单质押贷款条款一般存在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对此有明确授权规定。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监管实践中,一直将保单质押贷款条款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监管政策上也是允许的。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贷款,并未超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不需要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明示。有关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问题,我会将根据市场需要,作出规范。”


三、保险在财富传承管理中的限制


1、须经专业筹划。并非所有类型保险均可以达到隔离资产、避债避税、有效传承、有效融资等目的。这其中包括财产保险、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等。因此,没有经过专业筹划的保险,不能有效实现保险的上述功能优势。


2、无法实现可持续传承。权利人获得保险金完全依赖于保险合同。一般而言,如被保险人死亡的,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即为终止。而涉及有关财富的后续传承,将无法全面或可持续性地解决。


3、无法解决非现金资产的传承管理。目前而言,投保人只能选择采取现金方式进行投保。而股权、房产等非现金类资产,并不能用于投保或作相应处理。因此,保险的财富传承管理功能相对较为单一。并不适合独立承担全部的财富传承管理的工作。


四、结语


综合分析,保险是实现财富传承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它能经济、高效地解决某些情况下现金资产的保护及传承问题。而保险未能解决的其他问题,仍然应当结合其他法律工具(包括遗嘱、家族信托、传承委托等)进行综合筹划及运用。笔者认为,实现财富的保护与传承的当务之急应属观念革命。其次,对于有财富传承管理需求但缺乏专业经验的人群,应当尽早树立专业筹划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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